问:如何提高参保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自负800元、退休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现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提高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