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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仍被判赔11万
2008-8-13 9:15:2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szbx  点击:

  客车司机开车撞死人后驾车逃逸,死者家属怒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昨日,在浙江温州永嘉县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一份判决书上,记者看到,即使司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仍然要为此买单。永嘉县法院宣传科的汤婧婧告诉记者,阳光财险前几天已经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11万元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保留追偿和上诉的权利

  2008年3月5日,被告徐龙春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温州西山开往永嘉枫林,在途经黄屿地段时,与行人厉益友发生碰撞,并导致厉益友当场死亡。永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龙春在本案事故中“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厉益友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车辆投保所在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当地法院。经法院认定后,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达到214727元。法院判决为车辆投保第三方责任强制险的阳光财保公司温州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昨日,阳光财险公司温州支公司业管部王经理对记者表示,虽然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但综合考虑包括品牌形象等在内的各种因素后,公司还是按照法院判决书给定的数额给予了赔付。但他同时表示,公司保留了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险公司只是代为肇事司机先行赔付赔偿损失。至于是否要继续上诉,王经理称还在考虑之中。

  法院:判决符合法理依据

  而法院方面则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即使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也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并且理由充足。

  首先,由于本案肇事车辆在投保第三方强制责任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其次,对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以 “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方面称,只有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并不属于这一行列;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无法查明肇事车辆的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但在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在肇事逃逸后,被告徐龙春已到交警部门投案,肇事车辆已查明。因此,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

  律师:法院判决没有错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称,从该案例情况来看,保险公司诉称的论据站不住脚,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错。

  他称,从法理来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肇事司机有没有责任或者是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的后果都必须由社会承担,因为个人是无法独自来承担起责任的。因此,第三方强制责任险的推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先行赔付,不论肇事车辆有无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理由履行保险义务,另外,这也是为了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符合法律“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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