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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措施正式实施 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2009-2-17 9:13:19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2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它将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将对该办法涉及的常见问题向广大车友做一下简要介绍,尽早了解该内容,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什么是“互碰自赔”?

  简单来说,“互碰自赔”就是指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由承保车辆各自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本车损失进行赔偿。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不再需要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实行“互碰自赔”?

  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在事故中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且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 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可以实行“互碰自赔”。

  那些交通事故不符合“互碰自赔”?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实行“互碰自赔”,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车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如何判断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当发生事故后,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通警察报案,由交通警察参与处理事故。如符合“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如实、详细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注意记录并核对事故对方的车辆号牌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名称或保单号等信息。

  保险专家温馨提示:作为一名私家车车主,利用余暇时间,简要学习一下车辆保险的相关知识,不仅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更重要的是节省了时间,更好的实现购买车辆的应有目的——更惬意地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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