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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2005-5-31 9:17:22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rhx  点击:

     企业年金的特点

     1、非强制建立,由参加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主建立;

     2、基金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或企业全部缴纳;

     3、基于企业劳动关系建立,覆盖企业所有职工,但体现差别原则;

     4、完全采用积累式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基金实行长期积累以及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5、政府不直接干预,但政府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实行监管;

     6、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不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

     企业年金既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的一种,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它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不能替代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自愿建立,但政府必须介入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本文认为企业年金是一种准公共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评价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是社会历史、经济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必然趋势。而从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时间和发展的程度上来看,国外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差异。

     (一)国外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及评价

     国外企业年金制度早在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已存在,而大规模的发展和政府积极扶持则是在对公共养老保险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产生。世界上最早的职业年金计划是由美国在1776年为独立战争中伤残军人提供的半额生活费用年金计划,但学者们一般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私有退休金计划的建立追溯为1875年,那一年,美国运通公司为其雇员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年金计划。早期的企业年金计划是雇主对职工忠实地服务于企业的一种奖励,二战后,很多国家开始对企业年金计划减免税收,同时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促进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据统计,目前,经合组织(OECD)国家已有1/3的雇员自愿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仅在1980~1986年间,美国领取补充养老金的人数就增长了41%,日本87%,法国30%,荷兰24%。近20年来,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资产普遍迅速增长,丹麦、荷兰、日本、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储备基金的资产,再加上由银行及寿险公司运营的年金基金,总额已超过GDP一半。

     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相对健全的政策、法规引导下,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及政府的负担、支持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在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思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在这之前,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支付、经办机构、投资运营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尽管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大政方针中已经确定,但企业年金在制度建设方面发展滞后。无论在地方还是行业制定出台了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的还是少数。劳动保障部2000年对我国城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0年底,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全国只有5%的城镇企业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

     (三)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因素

     传统养老保险的改革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重要的补充作用,但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又相对落后,原因何在?本文认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制度框架虽早已提出,但相关优惠政策没有及时落实;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单一,缺乏竞争性;管理运营手段落后;发展企业年金相关立法滞后,没有基本的法律支撑;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不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

     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几点设想

     既然企业年金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又相对落后,那么如何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以适应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需要呢?限于篇幅,本文仅提出几点初步设想。

     (一)明确发展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目前,不是任何企业都适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顾条件盲目无序发展只会损害整个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必须明确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逐步引导企业达到条件,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发展。

     1、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了基本养老保险才能确保雇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形成,这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先决条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是满足这一先决条件的具体措施。

     2、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盈利是举办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为了能够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不仅要一般地盈利,还要达到一定水平。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只有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才能为职工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一般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既享有税收优惠的权利,自然应有纳税的义务。

     4、具备良好的民主管理制度基础。在国外,除了政府的政策引导外,企业年金的发展还往往是雇员与雇主谈判的结果之一。在企业内部应当有比较健全的集体谈判制度,具备良好的民主管理基础,这是建立企业年金并顺利实施的保证。我国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也应注意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集体谈判制度,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正因为企业年金具有准公共养老保险的性质,因此政府有必要介入其中,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优惠,积极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例如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条款,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一部分免税,基金投资营运的收益也给予免税,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须交税,但这种缴税已被推迟了几十年。所以许多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是“税收驱动”的结果。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方案。另外,2000年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举办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但对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比例内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因此,为使企业年金获得发展,应当从立法方面规范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在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面,国家对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除了对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应做出其享有一定税收优惠权利的规定。

     (三)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是企业年金制度最重要一环,关系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职工利益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要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多由社保机构经办,一部分由原行业组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还有一部分由寿险公司通过团体保险方式实行管理,整个管理处于一种无序和不规范状态。本文认为,社保机构的职责应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其经办企业年金,难免会出现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甚至挪用、挤占企业年金。国外的实践也表明,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的效率不如市场。如美国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公营养老基金实际投资收益率为4.8%,而同期私营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为8%。因此,社保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业务领域。对于原行业组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可通过整顿、改造和规范逐步达到符合国家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审查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寿险公司,也要通过必要的资质检验。另外,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利用信托原理,借助信托方式,通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企业和职工为委托人,企业年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与企业分离,受托人为了受益人——职工的利益,管理企业年金。总之,可以因地制宜,探索总结出适合我国特点的企业年金管理思路。

     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面,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都是随着经济、金融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使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从而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而我国目前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存银行、买国债,在连续降息的情况下,投资收益较低,2000年全国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仅为2.79%,其中电力、邮政等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为3.2%,地方仅为1.34%。本文认为,鉴于企业年金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在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应更注重基金的投资收益性。因此,在投资渠道上可选择收益性更高的平衡型或增长型基金投资组合。由于企业年金建立的非强制性,政府也不必对企业年金投资做出过于具体的限制,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会形成合理的投资组合。

     (四)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为使企业年金规范发展,有法可依,各国政府在年金发展过程中都重视法制建设。例如,英国早在1959年在部分企业推出企业年金时,就从法律上肯定了企业在提供第二层次养老保险方面的作用;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通过规范立法,保障了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而我国,国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只出台了大的政策框架,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各地年金计划的混乱和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当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性。在立法方面,目前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紧迫的是:企业年金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年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只有从立法方面严格规范企业年金,如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防止企业管理者以企业年金做幌子来私肥腰包,在设计年金计划时更多偏向于高收入阶层或企业中的中高层人员,或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国家税收;规范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市场准入;规范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等,才能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更大发展,切实起到第二层次的补充保障作用。

     结语

     世界已进入21世纪,20世纪末全球公共养老保险的困境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改革浪潮。21世纪,人们有理由相信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体制更加完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第二层次,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也日益认识到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因此,从总体上把握企业年金制度,明确企业年金设立条件并引导企业逐步达到条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年金制度,优化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同时,通过立法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是我国顺应改革潮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首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员退休后不仅解除后顾之忧,得到基本保障,而且“锦上添花”,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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