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硬件保险项下的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生产或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临时租赁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增加费用保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临时租用设备、场地的费用协商确定每日、每月及保险期限累汁赔偿限额,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增加费用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且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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