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具有与社保基金相似的养命钱性质。在企业年金市场初步形成之际,如何加强风险监管,需要周密考虑我国特定市场模式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
1、由于市场整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以主动性监管为主。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框架初具模型,正逐步进入实施阶段,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主动性监管理念。就目前而言,我国市场
需要采取严格控制准入的主动监管模式,对于试点运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扩大有合理选择,而相应地也需要预先考虑如何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防止竞争逐步加剧带来质差机构无法退出年金市场,导致竞争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同时,在市场逐步扩大和成熟之后,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各监管机构可以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进行过渡,对风险暴露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管,而对于其他合规主体,则利用市场约束力、第三方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性对其进行监管。
2、推动协同监管框架的创新尝试,加强监管主体之间以及其自身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企业年金这样业务综合性强的领域进行监管,也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协同监管的一次挑战,具体而言需要做到内部性监管与外部性监管协调、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协调、全程性监管与阶段性监管协调和整体性监管与层次性监管协调四个层面。
目前我国参与企业年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当前需要亟待解决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采用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共享,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数据共同分析,对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年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托管方式等问题共同协商,对于运营机构,则需要在机构的内控机制中重点监督信息传递是否畅通,且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可以通过设计先进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布,使各监管主体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加工整理过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在手工操作环境下,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性。
3、着重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加强信息披露一直是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年金,在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一定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标准,在缴费、投资、管理、选择机构等方面都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及时、完整、有效的报告。信息披露对于避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同样有效。透明的信息监督是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最有效方式,权衡信息披露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才能达到监管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4、按照ISSA标准完善企业年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框架。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权威组织,它制定了企业年金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框架,主要包括资产保护、财务和技术要求、服务提供方标准、费用、终止与合并、破产保护和对受益人的信息披露七个方面,我国年金市场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法规已经初步建立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框架,从资产独立性、费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今后除了将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更重要的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运营机构的公司治理,对权力制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独立运营、外部审计等作出更为细致和具可操作性的管理条例。
5、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防范出现问题后员工利益无处保护。目前我国较多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营的一个潜在问题就是出现问题后可能产生机构之间责任不明确,甚至相互推诿现象。需要有明确的部门、明确的方式来使员工或企业的投诉、质询得到解决。同时,通过对受益人的教育,发挥其对年金运营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