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待遇尚需时日;但是税收优惠在我国企业年金体系中的“缺位”只是暂时的,未来推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然的,这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迫切的现实需要。
我国企业年金是否能够或者何时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税收优惠题中应有之意
从全球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模式来看,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强制性模式”,即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另一种是“诱导性模式”,即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中后一种模式容易操作、灵活性高,是全球的主流模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采用强制性模式的条件还不成熟,现阶段可能的选择只能是诱导性模式。
在给予税收优惠的国家,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可以把企业年金计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税惠合格计划”,即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能够在计划的供款、投资收益、养老金待遇支付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处于“圈养”状态;第二类是“非税惠合格计划”,这种计划虽然也是合法的,但是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不享受税收优惠———处于“放养”状态。
自2004年5月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颁布一系列对企业年金进行规范化的文件,其题中应有之意应该是对养老处于“放养”状态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规范,符合要求的就“圈养”起来,给予税收优惠;不符合要求的就不给予税收优惠,继续“放养”。但是税收优惠至今没有落实,导致现有的企业年金计划缺乏规范的动力,我国企业年金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支持税收优惠的理由
支持企业年金税惠的理由,从必要性方面来看,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我国单靠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不能应付即将到来的养老金压力,因此必须尽快将企业年金这个“第二支柱”发展壮大起来。而发展企业年金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税收优惠政策要到位。
第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是一个“杠杆”,具有启动企业年金市场和“藏富于民”的双重作用。
支持企业年金税惠的理由,从可行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多年大幅度增长,目前已经具备了进行税收优惠
的条件。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约19%,比2003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同时我国财政收入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只占到了GDP的1%左右,远远低于世界很多国家的水平,未来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从长期来看,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保体系的巩固,个人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将为政府减少社保开支创造条件,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
够推动经济长期增长,也会从根本上增强政府的财力。
第二,从施行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方式来看,一般都认为国外流行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的供款和投资收益都免税,但是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支取养老金待遇的时候要缴税,对企业而言是免税,对个人而言是延迟纳税比较好,我国应该按照EET模式进行税收优惠。
反对税收优惠的诸多疑虑
首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已经很大,因此对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值得考虑。我国各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略有差别,一般而言是企业缴费占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25%,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左右,这些缴费全部都能享受到免税待遇。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确实力度比较大。但是,就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来看,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太高,实际的税率可能要远远高于名义上的33%的税率,对于内资企业而言,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并不是太高。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太低,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税优惠实际上起到了变相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作用,对个税体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修正作用。
结合目前全球养老金体系改革的趋势来看,在英国、俄罗斯等国家出现了把第一支柱中同收入关联的个人账户基金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合并的改革方案,这种改革能够简化养老金体系。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个人账户”逐步“做小”的趋势。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小”的趋势下,未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是否会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呢?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统筹使用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社会保障体系最大程度的支持,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次,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具有负面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目前不是合适的时机。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其员工收入水平本来就属于较高的水平,如果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免税政策,则部分高收入人群的实际收入会更高。虽然这种收入再分配效应并不是很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问题是起征点太低,因而难于实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可能需要郑重考虑这个问题。
再次,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的税收征缴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旦实施税收优惠可能导致大量逃税或者征税成本过高。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还没有实现完全的社会化发放,对企业年金的待遇发放缺乏税收监管体系。从这个角度看,首先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规范,然后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未来或可期
目前阶段除了部分试点地区之外,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行动,推出了地方性的税惠政策。综合前面两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待遇尚需时日;但是税收优惠在我国企业年金体系中的“缺位”只是暂时的,未来推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然的,这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迫切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