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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解读
2007-9-6 8:29:53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9月1日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式施行,江苏城乡所有企业施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省政府1996年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新政鼓励“多工作、多缴费、多拿养老金”。昨天,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新政中广大参保职工关心的参保范围、个人账户、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法律责任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解读。

    农民工也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规定》明确,江苏范围内的四类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是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去掉了“城镇”二字,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城镇企业,乡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参保。农民到乡镇企业工作,也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重新计算

    江苏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因此,新的计发办法实施以后,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老人”不受计发办法影响。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中人”则实行过渡办法,即设定5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每年会按一定比例发给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则按老办法的数额予以补足。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新人”则按新办法标准计发。

    据了解,对于新的计发办法,省劳动保障厅正在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施行。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20余万“中人”退休,各地正在调整计算机运行程序,年底之前为这部分人员重新计算养老金数额。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是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据介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而原来的基础养老金是以本人退休时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养老保险征缴基数“保低”“限高”

    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单位缴费,通常为职工工资的20%,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是个人缴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进入个人账户。据介绍,江苏每年设定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这个基准数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假如南京市基准数是每月2000元,如果王某的收入超过2000元×3=6000元,那6000元以上的部分不算进缴费工资里;如果是低于2000元×0.6=1200元,应按1200元缴纳。据介绍,“保低”和“限高”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让差距不至于太大,以促进社会公平。

    省直管单位和9个县(市)试点做实个人账户

    以前,参保人员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多是“空账”,上面的钱被调剂到社会统筹基金等处使用了。而《规定》明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以后,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省政府日前已经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省直管行业单位和江阴、张家港、吴江、昆山、太仓、常熟、丹阳、扬中、江都等9个县(市),启动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个人账户按8%一步做实到位。其它没列入试点的地方,继续执行原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08年后缴费不满15年退休的可补缴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那些有过缴费记录,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走个人账户积累的钱,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据介绍,江苏正在拟定政策,对于2008年7月1日后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允许顺延缴费时间,直至缴满15年,然后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擅自减免养老保险费的,要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少数地方以“减、缓、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优惠条件的错误做法,《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追缴。”

    今后每年7月1日调整养老金

    《规定》还确立了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江苏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情况,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当然,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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