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保险还停留在思想或雏型的基础上。作为现代意义的保险却是近代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产物。关于现代保险的起源,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源于海上保险
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与海洋密不可分的。海上贸易的获利与风险是共存的,海上贸易获利虽高,但经常出现各种海滩事故,风险也很大。经过长期的实践,人们逐渐摸索出一条对付海损的方法??共同海损。当航行在海上的船只在遭遇危险时,为谋求安全,通常可能会采取抛弃船上的部分货物来保证航行的安全,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船只不致于沉没而使全部货物都损失。这种抛弃而引致的损失显然不能仅仅由倒霉的被抛弃货物的货主承担,而应该由全船货物的货主,甚至是全船货物的全体受益人共同承担,才显得公平。这就是共同海损。在公元前9世纪的希腊罗地安法典(RhodianLaw)中就已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人来分摊”。
有人认为,海上保险就是在共同海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海上保险的起源是海上借贷。所谓的海上借贷,是指船舶起航前船主或货主以船只或货物作抵押向贷款人借入资金,若船舶或货物在航海中遇难,依其损失程度,可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债务;若船舶及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则须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而这种利息往往很高,比一般的贷款利息要高得多。
这种海上借贷远在巴比伦、腓尼基时代就已存在。从功能上看它更接近于现今海上保险,所以被看成是早期的海上保险。而海上借贷的超出一般借贷的利息就被看成是早期保险费
但真正的海上保险到14世纪中叶才在意大利出现。当时,意大利地处西欧和东方贸易的中心,商品经济发展较早,是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心,海上贸易极为发达,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众多海港城市也成了当时的航海中心和海上贸易中心。而海上贸易的发展也就引发了海上保险的产生。
当时,在意大利各港口城市,冒险贷款制度非常盛行。这种冒险贷款制度与古代的海上借贷很相似,也是船主或货主以船只或货物作为抵押向借贷人借款,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还贷,如果出现海损,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可得免除。由于这种借贷的风险相当高,因此此借货人收取的利息很高,一般约为本金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而且,与海上借贷不同的是,即使遭遇海难,冒险贷款仍需付息。由于冒险贷款利息太高而被当时的教会禁止。
冒险贷款被禁止后,便改头换面以其它方式出现。首先出现的是无偿借贷,也称假装贷款,出海前,货币业主以借款人的地位,名义上向贸易业主借入一定的款项,船货安全到达目的地,借款人就不负偿还责任;若船货中途损失,则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它的动作过程刚好与冒险贷款相反,而与现代保险制度十分接近。当损失发生时,其偿还金额实际上相当于补偿的保险金;至于风险负担费用,则已由贷款人实际支付,只是没有表示在合同中罢了。以后,这种无偿借贷又逐渐演变成空买卖,也称假装买卖,它是由货币业主与船主或货主共同伪装购船或购货,且约定:船货安全到达目的地,这种买卖依约不生效力;若船货中途损失,则由货币业主出资购买;但不论怎样,手续费须预先付清。这种空买卖无疑就是现代的保险了,因此也被称为最早的海上保险。
1384年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它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运到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
以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也从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入到荷兰、英国和德国。
在英国,早期的海上保险只是作为副业由商人们来经营,其中又由意大利伦巴底商人们把持了其中的大部分业务。因此,这些保险商的代理人所聚居的地方也被称为“伦巴底街”。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直至英国伊利莎白时代,伦巴底商人控制英国保险业的局面才开始得到改观,英国的保险业开始由英国的专业保险商所控制,从而有了劳埃德保险人的兴起。
1720年,英国成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当时的法令规定,除个人经营外,不准再设立其它保险公司,所以,这两保险公司实际上垄断了当时的英国保险业。同时,个人保险业也获得了大力发展。
17世纪时代英国的航海业已相当发达,伦敦已成为世界航海中心及国际贸易中心。当时,经营航运、贸易及保险的商人经常在位于塔街的由劳埃德经营的劳埃德咖啡店内进行交易,该咖啡店也注意收集最新的航海及贸易的行情并发布给这些商人。经过演变,劳埃德咖啡店竟逐渐成了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92年,为扩大经营,劳埃德咖啡店搬至伦巴底街。1696年9月,劳埃德办了一份单张的《劳埃德新闻》,每周出版三次,重点报道航运消息。这份小报的出版更使劳埃德咖啡店成了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每天都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就利用这个机会,将保单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保单上依次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至承保金额总数与保单所填保险金额总数相符为止。这些保险商都是一些富裕的、相当有实力的商人,他们独立承保保险业务。以后,这些独立的保险商人就被称为劳埃德保险人。
随着海上保险的不断发展,劳埃德保险人队伍不断壮大,在18世纪时组成团体,共同订立营业规则等。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法案使它成为一个正式的社团组织,即劳埃德保险社,简称劳合社。劳合社本身并不经营保险业务,是它的会员在各自经营,它只是为会员提供活动的场和监督他们的行为罢了,劳会社还进行很多其它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如在世界各地设立劳埃德代理人,为其报告船舶及调查、理赔海损事故,编写有关的刊物、手册、名册等等。
1911年,英国立法取消对劳埃德保险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限制,允许经营一切保险业务。至1984年,劳合社已有成员26000人,他们各自接受业务,各自负责,是当今世界唯一以自然人身份承保的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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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的发展
与此同时,火灾保险也发展起来了。最初的火灾保险可以追溯到始于1118年的冰岛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所致损失进行赔偿。而真正的火灾保险,一般认为起源于德国和英国。
1591,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为了筹划重建被火灾烧毁的酿造厂的资金而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凡加入的社员遇到火灾后均可从合作社得到重建建筑物的资金,还可以建筑物作担保来融资。由于执行效果很好,各地相同的合作社纷纷成立。1676年,由46个合作社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这便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始祖,也是德国公营保险的始祖。以后,通过立法,公营火灾保险机构在德国各地被强制组织起来。
一般认为,德国的这种公营火灾保险只是原始的火灾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火灾保险。真正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1666年9月2日,英国首都伦敦发生大火,大火连烧五天,伦敦城的五分之四的地区化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焚毁,20多万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这场大火还产生了一个副作用,那就是把火灾保险的思想植入了民心。1667年,一个名叫巴蓬的医生独资在伦敦开办营业所,承办民用住宅和商业火灾保险。他的主顾中有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1680年,巴蓬再与其他合资者合股成立了火灾保险所。其经营规则中明确提出了保险费的标准,那是以房租为标准来决定的,并实行按照危险等级差别收取保险费,如木质结构的房屋比泥砖结构的保费要高一倍左右。这便是现今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
1710年,以发明灭火器而闻名的查理士·波维创立了名为伦敦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1714年,又出现了联合火险公司,其保费的确定,除砖造房屋与木造房屋有所区别外,还依照建筑物的位置、使用目的、财产的种类等,采用风险分类的方法来确定,这又使保险费率的计算又前进了一步。此外,经政府批准,原先已经成立的伦敦保险公司及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分别于1721年和1722年兼营火灾保险业务,这也对火灾保险业的成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到19世纪中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从手工工场发展到大机器生产,其结果是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这从客观上为火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火灾保险公司不断成立和壮大。从19世纪开始,为了控制同业的竞争和规定统一的承保办法,在欧美各国陆续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或类似的组织,使火灾保险得到了规范的发展,火灾保险也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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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发展
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民族中,开始兴起一种名叫基尔特的制度,它后来逐渐普及到欧洲各国,在13-16世纪盛行一时。它是由相同职业的人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而组成的团体,其目的是保护职业上的共同利益,也对会员的死亡、疾病、火灾、盗窃等灾害损失共同出资救助。这应该说是最初的人寿保险了。后来,基尔特的相互救济职能逐渐分化,而专以保护救助为目的,从而产生了各种接近原始保险的组织,如英国的友爱社及德国的扶助金库等。
经过发展和完善,友爱社明确规定了求助事故的范围和社员的缴费标准,并逐渐演变成专以对社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进行救助为工作重心。友爱社在英国得到普遍的发展,对后来听人寿保险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15世纪后半叶,意大利北部及中部的各大城市,也普遍盛行一种公典制度,主要用以对付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同时向会员提供低息贷款。初时,其资金全靠捐助,后来逐渐变成有计划地吸存。凡存款者,款项皆不计息,但过若干年后会收取数倍于存入资金的款项。普遍推行的是为子女存储结婚资金,以便结婚时可领取一笔可观的费用。但也规定,若某人在结婚前死亡,所存储款项即归公典所有。
16世纪时,德国很多地方也盛行这种制度。1551年,德国纽伦堡市市长博尔茨舒尔创立了一种儿童强制保险制度,其办法是:子女一出生,父母就要为他们每年储蓄一银币的钱,当这些子女长大结婚时,即可获得三倍本金的款项。
1653年,意大利银行家佟蒂曾向法国政府提出过一个摹集国债的计划。该计划规定,公债本金每年的利息只分配给该年的生存者。这便是1689年开始在法国实行的联合养老制,也有人称为“佟蒂年金制”或“佟蒂制”。根据这种制度,认购人每人交纳300法郎。政府把认购的人按年龄分组,一定期限后,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公债利息。年龄高一些的组群,利息就多分一些,因此,生存者领取的利息会逐年增加,最后的生存者则领取全部的利息。而至该组的人全部死亡时,政府即停止支付利息,公债本金收归政府所有。18世纪时,欧洲各国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也都普遍采用了这种制度。但后来的执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它的一些弊端,因此,到了19世纪,欧洲各国普遍都禁止了这种做法。
佟蒂法虽然被禁止了,但它对生命统计的研究,却不断受到注意,并有不少学者继续进行研究。荷兰数学家威特认为当时的年金价格极不合理,于是从根本上着手改革,于1671年完成了这项工作。他发现了人身年金的基本原理,对保险理论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同一时期发展起来的概率论也为人身保险科学奠定了基础。至17世纪末,英国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著名的哈雷慧星的发现者)研究出生命表,他以1693年西里西亚的布勒斯芬市的居民死亡统计为基础,制定出了完整的死亡表也即生命表。哈雷的生命表使年金价值的计算更加精确,为人寿保险的计算提供了科学的依据。17世纪中期,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创造了按照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此后,英国的陶德森又提出按不同年龄差别收费,一改过去的统一费率收费的做法,并于1756年发表了他的计划。以后,在英国,生命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保险公司的经验生命表也出现了。由于人寿保险精算科学的建立,人寿保险业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
这一时期,英国盛行近代人身保险基础学术的研究,同时又适逢资本主义企业逐渐兴起的早期,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不断设立。1699年,第一家人寿保险社??孤寡保险社在英国成立,承办死亡保险业务,1762年,公平保险社在伦敦成立,这是真正的以保险技术为基础而最先设立的人寿保险组织。以后,在英国,每年都有新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人寿保险经营进入激烈的竞争时代,由于制度不健全,混乱局面也随着出现了。英国政府于1844年制定了股份公司法,着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但未能取得显著的效果。直至1870年制定和实施人寿保险公司法,施行严厉的监督,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才真正走上正轨。
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入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