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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保险就业,都要有保障
2005-5-18     来源:温州日报   编辑:rhx  点击:

     省政府要求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培训保险就业,都要有保障 

    针对全省14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须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

    就业培训财政埋单

    《通知》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

    用人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后,为保障用人单位如期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支付工资,《通知》还规定由土地出让金收入或通过征地调节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与当地促进再就业政策相衔接。

    新征农民即征即保

    针对被征地农民保险难问题,《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实际操作中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考虑需要和政策相衔接等因素,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保险资金三方承担

    针对保障资金难以落实问题,《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数量大、政府所需资金多,尚不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当年到位的,各级政府应列出拨付计划,确保在2007年前到位。

    《通知》还特别规定:医疗保障的重点是大病医疗费用,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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