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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回顾、现状与展望(下)
2006-2-28 9:33:24     来源:保险研究   编辑:szbx  点击: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展望与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
 

  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保险业将进一步做大做强。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强烈的时代要求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得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只有做大做强而没有退路和别的选择,除非我们的潜力巨大和空间广阔的保险市场自愿放弃或者不顾我们的保险安全。保险业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险业发展的结果,保险业做大做强又反过来体现和补充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将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与发挥。提高保险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在金融业的地位;促进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更大作用;保险业在量和质两方面的协调发展;保险业惠及更多的消费者或者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等,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险业作用进一步发挥的重要领域。

 

  保险业和相关行业与企业发展与监管的关联性在加大。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联度正在变得更加紧密,不仅表现在它们之间的资本关联与纽带上,更重要的是在保险业和相关行业与企业之间、产品功能交叉融合之间、业务互补之间等方面表现出复杂与相互依存上。在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关联性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的融合、协同与联盟关系正在探索、出现新的景象和新的合作模式。

 

  集团化与多元化经营的大公司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分化初见端倪。随着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险集团化与多元化经营既是国际保险业在新的发展格局下的主流形式,又将是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需要培育、并与国际优良的保险公司竞争的选择与标志。与此同时,已有的中小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资本补充、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力量、以及企业文化形成和业务积累短等因素的制约,在短期内难以同国内大型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在整体上开展竞争,所以,大型保险公司与中小保险公司在规模与效益上开始出现差距与分化的加大;同时,如果中小保险公司不采取探索性的市场细分和战略,将使得发展更加艰难。

 

  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与发展的政策及有关规定,将为未来保险业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未来一定时期内出台扶持与鼓励性的且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政策与规定,构建与搭建保险制度和保险政策的传导机制,将在强化保险宏观调控的同时增强与引导保险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引导保险结构的调整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及其效应将对保险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伴生的市场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按照人世承诺,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将对外全面开放。过去一段时间里,在我国已建立的不少外国分公司在改变为子——20——公司;在有规定的区域设置的总公司将可能随着市场放开而形成新的总部。不少国外保险公司代表处,将逐步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全资形式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将进一步出现。国际化标准要求与本土化制度的对接;综合经营与管理和专业管理;外国公司之间、中资公司之间、中外公司之间,保险业内部,保险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等,将出现新的竞争,新的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使得服务形式与领域将扩大。

 

  培育与重塑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发展的信心,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发展的信心和诚信,是保险业发展坚实的社会基础和运行环境的重要内容。在经过一段时期保险的粗放经营后,在面对国际化与标准规范不断增加的环境下,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清醒认识到,在全社会逐步树立对保险业持续的信用度,减少信用危机,将是我国保险业下阶段需要重视的内容。保险业要关注与行动起来,加强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培育与完善,不仅要求消费者的诚信与信心,而且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甚至个人营销员等更要讲诚信,维护保险业最大诚信的行业基准是巩固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保险业的支持。保险不仅是经济助推器,而且还是社会的稳定器。和谐社会就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人类、社会、经济、环境等协调发展的表现,更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减少(控制或缩小基尼系数),逐步呈现“橄榄球”型收入结构;社会失业得到控制而再就业工程上台阶;社会稳定增加、冲突减少;社会风尚呈现出活跃的健康思想与文化氛围;农村状况得到改善等。为此,保险业应当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尽力做好协调平衡发展问题;省份与地区之间平衡问题;监管与放松之间、分业与混业之间、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保险与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等的关系问题。

 

  2.保险业发展与增长、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对于我国来说,保险业优先、重点和鼓励性的发展无疑是应当和应该的,而且只有发展与创新才是保险业唯一和真正的出路。保险业发展和做大做强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有助于我国保险业分享国际保险业的成果。保险业的发展要回归到可持续的发展与集约和内涵式的发展,粗放的、外延的发展应当逐步进行转变,以减少保险资源的浪费。发展一般以增长为先导,两者有相关性;但是,正或者负的相关或者关联性,却要结合不同环境和国家地区进行分析。增长有快慢、有波峰与波谷。同样,有规模不等于有效益,好和大的效益建立在规模基础上,同时又不能与规模完全成比例。当前乃至未来,保险业应当逐步回归发展与效益优先的轨道。当前,保险业有规模而效益不佳,市场规模减少同时效益减速增大,更加突出发展与效益优先的重要性。

 

  3.保险业与经济、金融业和服务业的相互融人。作为健全金融体系重要构成的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发展,更不能孤立地发展。相反,金融业的发展也需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是金融业有机构成部分,而且愈来愈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看,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极大增强了保险市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与融合;保险产品、银行产品和证券产品功能的交叉与综合性,国家与行业的金融政策的关联性,制度与运行的对接性,风险的交叉传导感染性,以及作为金融业整体中的特殊差异性,均需要包括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体系内独立而且有特色地发展,在相互发展中携手共进。

 

  4.保险立法、司法、执法与行政的相互协调。在我国,保险业的立法、司法与行政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表现在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等。但是,实践中,一方面保险实践突飞猛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冲击等不断涌现;另一方面,立法、司法和行政在个别问题上,由于出发点、看法、宗旨等的不一致性,表现一定的本位主义,从而导致在个别和一些问题上的认识与看法出现错位,如保险的司法解释与保险法的一些冲突;强制性保险的法律规范等。这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保险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在层次上、递进关系上、先后顺序上等规范,减少三者在个别问题与有关条款和规定之间的内在不协调性,共同呵护和培育发展中的中国保险业。

 

  5.保险业制度、管理与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新是人类发展不竭的动力,也是保险业后发优势的内在表现。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机制,具有“工具”性、“方法”性和“国际”共性,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保险作为“制度”性安排,又因为一国基本经济制度、人文历史和社会环境等不同而表现出处理风险和社会管理的制度安排具有差异性。为此,我们在吸取世界人类先进工具、方法和思想成果的同时,应当关注保险的制度性,进而在保险业发展上需结合国家、社会与经济制度、人文与历史等方面,进行自主性的创新与发展。除保险制度创新外,保险产品和保险管理同样需要自主创新,而不能照搬运行条件、假设基础、环境背景以及经济的可接受性和预期等与我国不同的发达国家、地区的产品和管理行为与方式。

 

  6.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安全问题。按照WTO的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本身具有国际性特征的保险(如再保险)或者与国际性关联的保险(如保险标的的国际性),决定了保险业的服务贸易的国际性。面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保险业不仅被推向国内的平台,而且开始融人国际和世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既是保险自身属性的回归与必然,又是先进生产力和人类财富的分享。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是国策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保险业获得进步,但是,对外开放不注意保险安全将可能使得民族保险业尤其在中长期失去一些优势。保险公司特色优势与抗衡能力的培育应当引起重视。

 

  7.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深化与发展创新。我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面临新的背景;转型期我国保险业实践活动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保险理论需要补充、完善、发展和创新等要求保险理论在新形势下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持与服务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宏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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