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险网>>行销>>保险研究>>行业>>新闻
利用外资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006-11-10 9:28:45     来源:中国商务部   编辑:szbx  点击: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众多世界著名保险公司纷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 2004 年末,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已达 41 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 为 188 家。这些外资保险机构分别来自 18 个国家和地区,并在数量上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

  一、现状及特点

  自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呈持续发展态势,保费收入逐年增长。据统计,1992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仅为 29.5 万元,到 2001 年,保费收入已增至33.29亿元,约占当年国内市场份额的1.58%。之后的三年里,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增幅较大。2004年,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计84.34亿元,较2001年增长了153.35%。外资公司的保费收入约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的1.86%,总资产约为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3%。

  在对外资开放较早,且外资保险公司和机构较为集中的上海、广州和深圳,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大高于国内平均水平,所占市场份额也逐年提高。就全国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的平均保费收入却始终未能超过我国保费收入总额 2% 的水平。因此,尽管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发展,但中资保险公司始终占据市场绝对垄断地位。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及再保险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2004年底,全球前三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马什和怡安及英国韦莱集团,均已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或取得在华保险顾问执照,或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而国际三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和科隆再保险也先后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并获取经营寿险及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许可,从事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外资保险经纪及再保险巨头的进入及业务的展开将进一步加剧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同时也标志着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即从寿险、非寿险和再保险扩大到保险经纪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1.美、日本保险公司为主导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旗下的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其他四家分公司及三家财险公司。美国是最早进入我国且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最多的国家,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 2004 年末,美国保险公司已在我国设立了 14 家公司,除三家合资公司外,均为独资公司。日本、英国和德国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各为 4 家,荷兰为 3 家。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共计 124 家。

  从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来看,日本、美国、香港和英国公司的代表处最多,分别达到 41 家、30 家、27 家和 19 家。另外,日本保险公司在我国诸多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如日本东京海上火灾和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均在北京、上海等九大城市设立了代表处。

  2.不同的运营方式

  由于受到我国市场准入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采取了不同的投资方式,因而经营方式和客户也不同。

  保—企型合资寿险公司

  合资寿险公司基本上都是采取“保—企”形式:即外方为保险公司,而中方则为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国五矿和中石油等。因此,由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已成为我国外资寿险公司的主要特点之一。

  从目前各公司的运营来看,此类合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较好,主要受益于以下三点:一是双方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可根据市场需要随时为公司注资,有助于开拓业务;二是外方保险公司多为大型国际保险公司,在精算、险种设计、企业管理、营销及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三是可利用中方企业现有的品牌、关系网络和销售网络开展保险业务。此外,中方企业职工本身也成为合资公司的潜在客户。

  独资企业成为财险公司首选

  与上述合资寿险公司不同的是,外资财险公司多为外商独资公司,其客户以在华外资企业为主。

  截至 2003 年末,在我国注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约为 23 万家。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是看到这一潜在的客户群体,或由于其本国/地区的客户已先行来到我国,因此也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期为本国/地区的企业提供财产保险服务。以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为例,据报道,截至 2003 年末,大连共有日资企业 2482 家,占日本在华投资企业总数的 1/10。该公司在大连的客户基本都是日资企业,为这些企业办理企财险和货运险。

  由于外资财险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时受到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这些公司的客户首先是那些已在我国投资的本国企业,或原来本国的老客户,并以此作为在华拓展业务的立足点。

  其他合作方式

  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方式已不仅仅局限于设立合资或独资保险公司,还努力通过以下投资方式与中资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合作,以期利用中资公司的资源和网络,开拓保险市场:

  一是与国内银行合作,采取银行保险的销售模式,或共同发展保险业务。如 2004 年,美国国际集团与招商银行达成协议,合作发展中国企业年金业务;

  二是加强与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如 2004 年,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拓财、寿险业务,主要开发和经营在华日资企业的保险产品;

  三是通过参股中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据统计,截至 2003 年,外国资本在我国人身保险业总资本中所占比重已达 30.95%,而我国中资保险公司几乎全部都有外国资本的背景。

  二、发展趋势及影响

  外资保险巨头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市场发展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以保险销售为例,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我国首次引入保险营销制度,彻底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4 年,我国保险营销人员达到 148 万,销售额为 1710 亿元,约占我国保费总收入的 39.60%。而该保险营销方式也使我国保险销售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营销方式,而与国际营销方式接轨或进一步开拓创新。

  此外,长期以来,国内对健康险和养老金类保险需求虽然较为强烈,但却一直没有可满足此类需求的产品。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之后,针对人身保险市场的需求,提出各类寿险产品,并将这些商业保险有效地与社会保险相结合,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养老体系。同时,也带动了国内中资保险公司推出更多、更能满足民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发展,提升了被保险人获得赔付的质量和保证。

  从发展趋势上看,有下面几个方面:

  1.更多外资公司将角逐市场竞争

  根据中国保监会1999-2004年对我国保险行业的数据统计,我国保险业的年均赔付率(年赔付额占保险收入的比重)为27.69%。1999 年的赔付率为 36.62%,之后逐年下降,2003 年只有21.67%。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加上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此外,与已设立的代表处相比,目前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并不多,很多外资保险公司仍处在观望或筹备之中。如日本保险公司虽然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较早,而且也设立了众多的代表处,但仅设立了一家合资寿险公司和三家独资财险分公司。因此,预计在今后几年里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我国保险市场。

  2.合资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将大幅度提升

  我国保险业起步于团体寿险业务。1996年,团险保费收入在寿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曾高达 87%,之后团险保费收入逐年下降。2004 年末,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这对于我国保险业或外资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发展契机。因此,预计团险业务将会成为合资寿险公司和我国寿险业新的增长点。

  此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也将使合资公司具有较大的优势承保在华大型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团险业务。预计外资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将因承保团险业务而大幅度提升。

  3.继续推出新产品

  近几年来,我国寿险产品中增长最快的是健康保险,尤其是 2002-2003 年间增长迅猛,但该险种所占人身险的市场份额仅为 5.38% 和 8.03 %。由此可以预见,外资保险公司将针对健康和养老保险,以及农衬布农民做健康保险等需求继续推出新的险种。

  4.外资企业仍将是外资财险公司的重点客户

  在未来几年里,外资财险公司经营的重点依然是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和相关的责任险,以及这些业务的再保险,其中很大一部分保险业务仍将来自本国在华投资企业。这些公司的业务重点将放在外商投资企业密集的东部地区。

  三、主要问题及建议

  综合起来看,在华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复合型人才匮乏,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开拓保险业务最缺乏的是既具有金融和保险业务背景、又懂得外语的复合型保险人才。

  第二,如前所述,目前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合作伙伴几乎全部为大型国有企业。从企业发展来看,此类合作存在着制约合资公司发展的因素,如中方企业不了解保险市场及业务,今后如外资股东需等比例增资才能扩股,并需要征得中方股东同意等。

  第三是法定保险的制约,外资保险公司目前仍不得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车险是财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长期以来一直占有 60% 以上的比重。相比之下,外资财险公司因而受到影响,据统计,2004 年,外资财险公司的全年保费收入总计为 13.60 亿元,约占我国财险收入总额的 1.21%。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或克服中资保险公司目前运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降低风险。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早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性业务。

  我国四大中资非寿险公司的财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车险和企财险上,车险的比重均超过60%,两项险种的平均比重为 76.35%。然而,中资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却很高。如中国人保 2004年的车险赔付率从上年的 80.3% 上升为 85.8%。据该研究报告,外资财险公司的很多险种,包括车险和企财险的赔付率远远低于中资保险公司。鉴于高额赔付与险种设计等管理问题有着很大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外资财险公司开放法定车险业务,以借鉴其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也可分散由高额赔付所,产生的潜在风险。

  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我国一些大型中资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已经处于严重饱和状态,由于其实有资本有限,自留保费过多,因而大大超出其承保能力;而外资保险公司和其他中小型中资保险公司则实有资本充足,但却缺乏承保业务,承保能力相对过剩。因此,大型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及中小型中资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上完全处于失衡状态。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财险公司至今仍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虽然自 2003 年起逐年递减 5%,并将于 2006 年结束,但此类分保实际上却在加剧本已失衡的保险业务,因此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此外,上述报告还对我国保费收入较高的三家中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 2001 和 2002 年的经营数据进行统计。结果显示上述三家公司的保费收入与资产的比例均很高,并呈递增态势。如 2002 年三家公司的比例分别达到 42.93%、62.54% 和 54%。这表明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当年吸收的保费收入,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该报告认为,“寿险公司负债率过高的情况依然没有改善,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很严重。”

  鉴于中资财险和寿险公司的上述运营状况,又鉴于大型中资保险公司至今仍垄断我国保险市场,保险业务和保费收入又过多地集中于这几家公司,因此,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因此,上述制约外资保险公司的规定应尽快取消。这对打破和削弱大型中资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促进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消除可能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相关链接
·2008保险八大风波人物
·保险税收优惠步伐将正式迈出
·“扩内需”引来新需求:保险业作用不容忽视 
·保险业高管今年大洗牌
·保险业三十年变身:从补偿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