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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的目标和思路
2006-11-16 9:13:25     来源:保险研究   编辑:szbx  点击:

  (一)新模式的目标

  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新模式应当是;“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基础、以强劲的自主创新为动力、以严格的生态保护为约束的长期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

  (二)构建新模式的思路

  1.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基础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而言,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下,公司治理是核心内容,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必须以完善的公司治理为基础。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在监督保险公司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这对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更多地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内核往往涉及更深层次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必须处理好表象与内核的关系,不能舍本逐末。

  从国际保险业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指导文件,并提出了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监管模式,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成为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试行)》,这为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的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运动最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 (1999年版和2004年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年修订版)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六个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对于构建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完善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值得认真研究思考。

  需要强调的是,解决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自身的特殊性,而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开出的公司治理“药方”。那样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产生新的更严重的问题。

  2.以强劲的自主创新为动力

  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应当贯彻到各个产业和行业,保险业作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当然必须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完善经济保障、优化经济发展和增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为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贡献力量。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下,自主创新是关键内容,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必须以强劲的自主创新为动力。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引进了大量新型产品服务、新型市场制度、新型经营技术、新型管理经验,这对提高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只引进借鉴国际经验而不注重根据本土经验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注重根植于本土经验进行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那么,中国保险业的许多难点问题就不可能有新突破,不可能有新思路:,因此,必须处理好国际和本土的关系,不能迷失方向。

  从国际保险业看,虽然各国保险业发展存在诸多共性,但还是形成了各自的发展模式,差异化也非常明显。比如,在市场结构上,有些是寿险主导,有些是产险主导;在资本构成上,有些是内资主导,有些是外资主导;在产品形态上,有些是传统型产品主导,有些是新型产品主导,更多倚重资本市场;在营销渠道上,有些是代理人主导,有些是经纪人主导,有些是银行保险主导,有些是直销模式主导;在监管制度上,有些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有些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有些更多地依靠市场自律,有些则更多地依靠政府监督。再如,在当前制约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若干具体关键领域,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各国有各国的具体模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皆是因为各国保险业的发展起点、成长路径、配套环境(如经济发展阶段、微观环境和制度环境)等均存在很大差别。

  可见,国际保险业并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事实说明,在关系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领域,真正适合中国的发展模式不是引进借鉴来的,而只能是根植于本土经验自主创新探索出来的。因此,中国保险业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场结构、资本构成、产品形态、营销渠道、监管制度等方面以及在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保险等若干具体关键领域,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适合中国企业制度性质、适合中国相关制度环境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在中国保险业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上,必须始终支持鼓励保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进一步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深化改革,切实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比如,要发挥经济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保险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要建立健全保险业创新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要加快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扶持保险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

  3.以严格的生态保护为约束

  保险业生态环境通常可以理解为保险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正如自然界中任何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都由其自身条件和其所处的外部生态环境共同决定的一样,保险组织作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员,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也离不开其所处的保险业生态环境。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下,生态保护是重要内容,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必须以严格的生态保护为约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保险业在规模上取得了长足进展,这对提升中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提升中国保险业在世界保险业中的地位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保险业为“数量扩张型”的增长付出了不菲的代价,如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不佳,保险业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与所有生态环境一样,保险业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其修复成本十分高昂,修复时间相当漫长。因此,必须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科学开发利用保险资源”,这对于当前及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于中国保险业发展新模式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保监会已经表示,对保险经营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破坏保险资源的恶性竞争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建议在保险业发展规划中,除了设定“预期性指标”外,还应设定“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是预计和期望达到的指标,主要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来实现;而约束性指标则是必须实现的目标,主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在保险业生态保护方面,建议考虑设定诸如保单退保率和万元保费投诉率等若干约束性指标,以强化保险业的生态保护约束,为中国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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