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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不应“划线而治”
2012-4-26 9:58:12     来源:证券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对保险企业提出的偿付能力要求,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要求。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保险企业都是以保险监管的偿付能力要求作为自己资本管理的标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对其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提供偿付支持的能力,或简称清偿债务的能力,所以从概念看,偿付能力应该是企业的一种综合能力,是保险企业所掌握的各种有效资源的综合体现。保险企业用于支持其负债责任的有效资源中最为主要的是基于某种定义下的资本,当然,再保险安排和良好信誉带来的举债渠道也是重要的资源,但是,最为有效和直接的资源是资本。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新华保险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0.12%、166.7%、284%、155.95%。与2010年底相比,这四家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有所有降,以中国人寿为例,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1.99%,与之相比2011年的下降幅度为41.87%,下降比例为19.75%。

  请读者注意,应该强调上面所进行的偿付能力分析是指按照保监会的偿付能力要求进行的,而作为占市场主体的保险企业,保监会的偿付能力要求应该是企业偿付能力管理的底线,或者说是有一定距离的边界。对这类企业来说,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股东的利益并有效的进行日常管理,在偿付能力分析和资本管理中应该考虑更为严格、敏感和体现自身特点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进行更为细致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管控。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具体说明与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相关的因素。

  1.资本市场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资本市场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将会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同时产生影响,这里的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一定是监管意义下的偿付能力要求。对于资产方,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价的资产对市场的波动异常敏感,若保险企业所持有的投资资产中的金融资产(或者按照会计标准严格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很高时,资本市场的下跌会马上反映在保险企业的资产价值中,进而影响其偿付能力。以中国人寿2011年报为例,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总计中的占比约为35.4%,2010年12月31日的这个比例约为38.7%,该项资产造成的减值损失却从2010年的16.94亿攀升为2011年的129.13亿,即使不考虑减值损失的具体内容,单单从规模上就可以看到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资产方的影响。对于负债方,若保险责任或者退保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率和权益类资产的价格变化密切相关,则负债中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自然也会及时按照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可能表现为:因评估利率下降、最低保证成本增加等使得负债大幅上升。

  2.监管的资本要求与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我国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由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两个部分构成,两者之比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保监会对于该比率按照100%、150%分别进行监管规定。

  现行的监管标准中最低资本的计算只对负债规模的变化非常敏感,对于规模增长远远超过未预期损失增长的情况则会大幅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但同时对资本市场和业务结构的变化并不敏感。以中国人寿2011年年报为例,其最低资本从2010年的583.85亿元上升为2011年的668.26亿元,上升了约14.5%,同期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增长17.8%,虽然是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准备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假设采用锁定的方法,上述准备金的增长对最低资本增长的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而最低资本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的分母,所以,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整体的绝对下降幅度41.87%中最低资本上升带来的影响为24.6%(=170.12×14.5%),解释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中近59%的部分,这个结果的大部分原因是我国目前监管制度中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是负债驱动的,对支持负债的资产状况并不敏感。

  实际资本的情况则不同,实际资本是按照认可原则计算资产与负债的差值,负债方仍然对市场不敏感,而资产方因为以会计计量为资产计量的基础然后进行认可计量,所以对于持有较高比例金融资产的保险企业必然会在认可资产中反映资本市场的变化。还是以中国人寿2011年年报为例,其实际资本从2010年的1237.69亿元下降为2011年的1136.85亿元,下降了约8.1%,所以,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整体的绝对下降幅度41.87%中实际资本下降带来的影响为17.3%(=211.99×8.1%),解释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中近41%的部分,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减值使得实际资本水平下降。

  3.当期业务变化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影响。由于偿付能力概念是面向未来的未预期的损失,因此,短期的业务调整对未来的不确定损失并不一定必然带来剧烈的变化。但若按照保监会的监管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则可能会因为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而使得最低资本要求快速上升,以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当然,也会出现反面的情况,以中国人寿为例,2011年业务发展趋缓:营业收入同比下降0.9%、已赚保费同比增长0.1%以及总资产增长12.3%,而最低资本要求却上升了约14.5%,同时考虑到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大幅降低,致使首年保费同期下降15.7%,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业务结构调整的效果并未有效的反映在最低资本要求中。

  总之,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和有效的管理时,首先应该选择能够明确度量企业偿付能力的方法和技术,及时有效的反映保险企业通过承保业务、资金运用以及日常的管理所具有的清偿其未来责任的能力,并借助偿付能力管理促使保险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作者系保监会第三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委员,北大金融数学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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