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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变
2005-6-9 13:53:34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10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有所变化,本月26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形式往前追加缴费年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工作人员介绍,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原市社保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若干问题的意见》(温社险(2001)69号)中“补5延5”政策,即允许部分大龄参保人员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从2005年5月26日起不再执行。在此之前已按该政策参保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今年5月26日后,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形式往前追加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即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年龄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3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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