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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险背后的社会管理难题
2006-1-10 23:36:58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1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与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相同,诉讼双方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三者险如何赔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颇耐人寻味。

  案情其实很简单,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坐摩托车的人受了伤,要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交管部门认定双方的驾车人各担一半责。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及驾驶员赔偿一半损失2万多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者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5万元的责任限额以内赔偿其全部的损失共4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出租车公司及驾驶员承担一半损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初看此案,觉得要求责任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有些可笑。但细细想来,觉得可笑的不是第三者,而是法律。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后,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有关三者险的争议持续了一年半。

  最大的争议是目前的三者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内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无责是否赔付,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先行赔付。从北京的情况看,法院系统并未达成共识,已作出的判决基本认定三者险是强制保险,不认为是强制险的,而大多在等待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再判。

  此案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内赔偿”,同样让人搞不清楚保险公司是要按责赔偿还是不分责任一概赔偿。

  立法的配套工作没有跟上,但法规衔接时期的社会成本总需要有人承担。要么是投保人,要么是保险公司,法院选择的大多是后者。以占市场份额三分之二的人保财险为例,据初步统计,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一年间,涉及三者险的案件达900多起,其中已经结案的诉讼46件,总赔付额超过500万元,超出保费收入一倍以上。

  三者险已经在亏损,这大概是监管部门始料未及的。保监会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暂时采用现有条款履行道交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没想到从预计的半年一下子“暂时”到了一年半。

  第三者强制保险从最早酝酿到条例的草案出台,至今已有五六年,各部门都希望保险能解决更多的难题。但保险毕竟只是社会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从每年高发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看,全社会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管理部门加大刚性执法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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