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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与保险的辨证思考
2007-10-30 12:01:52     来源:保险研究   编辑:szbx  点击:

  “风险”与“保险”这两个概念频繁出现在国内外出版的各种保险教科书和相关的报刊中,但大家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并不统一,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保险经营的角度进行思考,分析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难免对现在流行的一些观点产生疑问,并对风险与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经营等问题形成一些新的认识。

  思考之一:风险是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吗?

  按照许多学者的解释,风险是“偶然事件的发生引起损失的不确定性”,有的学者甚至直接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类型来分析,仅仅把风险理解成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是片面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两个:其一,要通过保险业务帮助被保险人处置和应对风险,采取各种防灾防损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同时要在承保、理赔等环节加强风险管理,切实防范经营成本过高、企业信誉缺失等风险的发生,以期在应当赔付或给付时能够向被保险人提供足够的保险金;其二,要通过各种渠道有效运用集中起来的保险资金,在规避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努力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以期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和发展后劲。

    正是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保险公司至少要应对来自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类是保险标的潜在的风险;第二类是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第三类是投资业务面临的风险。前两类风险的性质如何界定姑且不论,就投资业务而言,其风险不仅包含“损失的不确定性”,而且还应包括“收益的不确定性”,亦即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例如,某保险公司在某一投资项目上的预期收益假定是5%,结果只实现了3%的收益,则可以认为该公司在这个项目上发生了投资风险,尽管并未出现通常意义上的损失。

    与其他非金融行业相比,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行业更加关心金融资产能否保值增值以及预期收益能否实现的问题。考虑到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因素,资产的保值必须以增值为条件,增值是保值的基本保证;如果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不能实现一定的收益或增值,就很难保值,甚至可能出现资产贬值。这就是说,收益比损失重要得多。与其把注意力集中在损失上,还不如更多地关心收益。也许是出于此种考虑,美国知名风险管理专家菲利普•乔瑞在其所著的《风险价值》一书中把风险定义为“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从抽象的意义上理解,风险实质上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无论把收益当损失还是把损失同收益混为一谈都是荒唐的;同样,无论把风险仅仅理解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还是收益的不确定性都是片面的。在中国保监会2006年12月发布的《保险术语》中,对“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进行了区分,前者被定义为“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而后者则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这种划分对于正确理解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性质是很有意义的。

    在理论上说,任何一项投资都可能有亏损、盈利和不亏不盈三种结果,而亏损和盈利又有大与小、多与少之分。因此,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风险至少同时包含了出现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果片面地理解风险的内涵,就很难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营目标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确定评估资金运用成效的考核指标时,往往把指标定得过死,要么只确定一个“可接受的”亏损额,要么只确定一个“可预期的”收益率,却很少考虑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致使资金运用部门被既定的考核指标制约,很难根据市场因素的客观变化去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也缺乏内在动力去争取比预期收益更高的收益。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源于对风险尤其是投资风险的错误观念,似应引起有关机构的深思。

    思考之二:风险的后果一定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价值的损失吗?

    从一般的因果关系来看,风险是因,损失为果;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决定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的大小通过损失的机会、概率和程度表现出来。或许正是由于风险与损失密切相关,所以在许多人的概念中,风险不过是损失的同义语。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风险发生的结果一定是损失,即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们看来,风险与损失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既不能认为所有的损失都是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更不能在风险与损失之间简单地划等号。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损失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二是指“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的东西”。而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失去机会、荣誉、时间及消耗其他非经济的成本,通常都可以用“损失”一词来表述。在《朗文英汉双解词典》中,对loss的主要释义有:(1)the fact 0f losing possession(遗失、损失、丧失);(2)the harm,pain,damage,etc.,caused by losing something(丧失某物引起的伤害、痛苦、损坏等);(3)a failure to win or obtain(未能赢得或得到);(4)a person,thing,0r amount that i8 destroyed or taken away(被毁掉的人、财、物);(5)a failure to make a profit(未能获利)。可见,风险引起的“损失”有多种含义,未必都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计量,也不一定是经济价值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对人们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经济和非经济、生命和非生命等许多方面,其中有些如生命丧失、精神伤害、智力减弱之类的“损失”是很难用货币单位来估价和计量的,而这些损失在特定条件下均可以进入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从保险实务来看,虽然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以一定的货币额度去确定风险保障水平即保险金额,但风险带来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通常不能直接用货币去衡量。就财产保险来说,物质财产或经济利益转化为保险标的,其保险价值一般需要得到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认可或约定,最终才能以“定值保险”或“不定值保险”的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作为对保险标的提供风险保障的货币额度,与保险价值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往往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三种情况。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身体机能的保险价值都是无法直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需结合投保人的收入水平、生活标准、身体状况以及投保人所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在人身保险的同类险种和标的上的保险金额存在显著差异,说明保险价值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风险带来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再者,并非所有风险都必然带来损失,其结果也不一定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许多风险都可以通过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姑且不说,那些没有进入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或通过免责条款界定的风险,即使发生也是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的。又如,保险公司误导投保人或不履行承诺之类的不诚信行为形成的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这种风险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将给保险公司的信誉、品牌造成巨大危害,从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难以计量和估价的综合损失,其中包括经济的损失和非经济的损失。

    思考之三:可保风险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吗?

    一些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习惯于把风险划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认为可保风险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并且列出了作为可保风险应具有的几个条件,诸如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等等。这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较常见的一种误解是:似乎所有可保风险都是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而凡是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风险都是不可保风险。以辩证的眼光看,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具有相对性,通常是根据一定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进行划分的。

    首先,由于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不同,同样的风险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有些风险在这一保险市场属于可保风险,在另一保险市场也许是不可保风险;反之,有些风险在这一保险市场属于不可保风险,在另一市场可能成为可保风险。例如地震、飓风之类的巨灾风险,在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上已经成为可保风险,但在不太成熟的保险市场上至今仍然被视为不可保风险。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技术和经营范围不同,同样的风险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面对纷繁复杂、千差万别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管理技术和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科学选择,才能筛选出那些符合自身经营需要的风险加以承保,从而使之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可保风险。这说明,即使是在同一保险市场上被普遍接受的可保风险,也未必是所有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反过来说,某一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风险,也许是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
思考之四:保险的功能仅仅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吗?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许多学者据此认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或支付保险金,使之在遭受财产或生命损失时得到一种经济补偿,有的学者甚至否认保险还有除此以外的其他功能。

  实际上,赔付或支付保险金虽然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但并未囊括保险的全部内涵和作用。从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保险作为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其最初始、最基本的作用的确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在发挥经济补偿这一基本功能的过程中,保险的功能不断延伸,派生出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业务积聚资金并通过证券投资、同业拆借、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满足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据2006年5月的一项统计,我国保险机构对国债、企业债、银行次级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A股股权的持有量占发行量的比重,分别为13.3%、69.6%、43.2%、10.1%、27%和
23.2%。另据报道,保险资金投资于京沪高速铁路的资金总额将达到800亿元,占京沪高速铁路总投资的50%左右。这些数据充分说明,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可运用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将日益增强,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助推器”作用。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障、社会风险、社会关系和社会信用的管理过程之中。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在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增强人民群众的保障能力,而且还可以通过建立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机制,参与公共安全事故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化解矛盾纠纷,缓和社会关系,发挥“社会稳定器”和“政治减震器”作用。

    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服务内容来看,保险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补偿的范畴。一些保险产品的确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计的,但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明显具有“代客理财”的功能特征。如投资连结产品、分红型产品和企业年金之所以发展很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产品符合投保人的投资理财需求,或者是一种有效的员工福利计划。可以预见,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将越来越偏好投资型保险产品和理财型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保险公司除了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和有关的金融服务外,还可以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探讨向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养老等生活保障性服务,进一步扩大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思考之五:保险公司仅仅是风险管理者吗?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专门机构或专业的风险管理者。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错,但绝不能因此而产生片面的认识,误认为保险是应对和化解一切风险的唯一手段,或者把保险公司当作“纯粹的”风险管理者。

    应当看到,虽然保险是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并不是风险管理的唯一途径。除了保险以外,人们还可以通过转让、转包、转租那些隐含风险的项目计划,亦即采取非保险转嫁(non-insurance transfer)的形式,将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去。另外,也可以在充分权衡利弊得失和准确评估自我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主动放弃某些风险难以控制的活动计划,从而彻底避免风险(risk avoidance)。国际经验表明,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领域,尽管保险作为最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但非保险转嫁和避免风险也通常成为活动主办单位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策略。

    还必须指出,从保险经营的特点进行分析,保险公司不仅仅是风险管理者,而且还是风险的承担者。有的学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也可能成为风险的制造者。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为客户管理风险的过程中,除了要应对保险标的潜在的风险之外,还面临来自经营管理方面的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投资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来自市场环境方面的各种风险,诸如经济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等等。如果保险公司对这些风险重视不够,未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常见的后果是给保险公司自身造成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损失;如果这种损失特别严重,致使保险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甚至完全丧失偿付能力,则可能使保险公司从风险的管理者演变成风险的制造者,给股东和广大被保险人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风险”与“保险”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能形而上学地理解和定义,否则容易使人产生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结合保险发展和公司经营的客观情况进行辩证思考,可以加深我们关于风险与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经营的认识,对于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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