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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核保与寿险核保区别何在
2005-6-5 20:55:59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在人寿保险的经营过程中,为实现“最大安全原则”“最低成本原则”和“最佳服务原则”,保险公司就必须要对被保险人群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以筛选、分类和评估,并赋予适当合理的费率以使危险最佳分散。这种危险选择的过程就称为“核保”。所以,核保工作是寿险公司非常重要的管理环节,核保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密切关系,重大疾病保险因其与寿险的保障责任不同,其核保角度也就不同。 
无论寿险、失能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核保的出发点都是为了:1、投保客户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费费率。2、防范逆选择的发生。3、维护保险公司的健全经营。因此,核保必须了解客户所投保险的目的。重大疾病保险与寿险因其保险责任的不同,其核保角度也各有侧重。寿险是以死亡率为精算基础,其费率及风险评估都与死亡率有关,而重大疾病保险是与罹病率和死亡率均有关系,其费率制定和风险评估既要考虑人群发病率又要考虑死亡率。 
  重大疾病保险的商品特性与寿险有所不同,差异性较大,因此在重大疾病的核保方面,核保员必须清楚地认识以下问题: 
  1.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不像一般寿险那么广泛,相比之下,其所承保的危险较为集中(十种或几十种重大疾病),因此核保过程中对于任何客户提供的核保资料都要认真审核,不可轻易放弃。 
  2.重大疾病的危险除了死亡危险外,还有带给被保险人沉重医疗负担及家庭社会负担的危险。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危险性较一般寿险要高,在核保过程中,对危险因素的确认就显得很重要了,而且确认后,相对评点结果也较寿险严格。 
  3.由于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确定患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症状后,就可领取保险金,具有生存给付的特点,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寿险是被保险人身故后指定死亡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逆选择危险性较高,核保人员应特别留意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和财物状况,以防范逆选择的发生。 
  4.重大疾病是结合死亡率与罹患率而形成的产品,再加上重大疾病的死亡率较一般正常为高,而且它所保障的范围仅是某些特写项目的死亡或残疾,所以对重大疾病危险因素的评估可运用一般寿险的评估方法评定,但必须比一般死亡要严格。 
  重大疾病保险的核保结论同寿险相似,也包括标准体、次标准体、除外责任、不保体。 
  1.标准体: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寿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以正常费率承保。 
  2.次标准体:被保险人风险在可承保的范围内,但其罹患率、死亡率超过正常人群的比例,核保员需要根据重大疾病核保手册查出被保险人的额外死亡率进行加费评点。 
  3.除外责任:通常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应尽量少用。因为这种将客户最感到不安和最需要保障的部分除外,会损害客户利益,除非对某一项已存在的重大疾病,或是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已相当接近延期,甚至不久之后可能演变成必须予以拒保的程度,才考虑使用除外责任的方法,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此种重大疾病的情况必须是独立的,并不会引发其他重大疾病或被其它重大疾病引发。 
  ⑵此种健康缺陷只会引发某项重大疾病,对其他重大疾病不会影响。 
  4.不保体:包括延期、拒保两种方式。对于客户存在高风险患重大疾病的因素,因风险过高超过了通常接受的范围,为了不损害广大客户的公平利益而采取拒保方式。被拒保该险种客户无论将来何时,客户都不能再投此类险种。但可能投保寿险或养老险种。因此种方式对被保险人伤害较大,核保员运用要慎重。当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不明确或不确定,无法进行准确合理的评估时采取暂时不予承保,即延期处理的方式。被延期的客户,在延期时间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投保,核保员将视其当时状况做出相应判断。
  重大疾病核保评估因素与寿险相似,包括有健康核保、非健康核保、财务核保等,因上述所讲其有生存给付的特点,逆选择危险较寿险更高,所以重大疾病核保时对逆选择的考虑要更充分些。核保员必须将核保资料(投保单、体检报告书、生存调查报告等)加以综合分析,运用数理查定法对被保险人的危险加以量化,依其危险程度做出核保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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