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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产险公司定损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2008-4-8 15:40:12     来源:苏州保险协会   编辑:szbx  点击:

苏州市产险公司定损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市保险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定损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定损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行业良好形象,特制订《苏州市产险公司定损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内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苏州辖区内产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一并执行。
 
第二章  公司定损员管理

第三条  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同时,支持人才合法合规流动,加强行业内交流,并能实事求是地评价调离人员。

第四条  定损员在辞职时,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条  凡经公司正式分配到定损岗位的定损员均需上报行业协会,申请领取“苏州市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资格证书”,否则,作违约处理。

第六条  定损员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业规范:
1、严格遵守定损员理赔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杜绝定
损理赔中的“跑、冒、漏、滴”;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佩带公司工号,接受客户监督;
3、以诚信为行业准则,积极倡导诚信企业文化,坚决抵御违法、违规、不诚信的行为;
4、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接待好每一位客户,回答好每一个问题,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5、提高理赔速度,主动详细告知理赔流程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6、遵守保密原则,定损人员均不得与任何人及在任何场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定损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刁难客户,与客户争吵,服务意识差,投诉较多;
2、与修理厂勾结,串通修理厂或客户制造假现场、假事故,故意扩大定损范围和提高定损价格,骗取赔款;
3、有向修理厂或客户“吃、卡、拿、要”的现象,损坏定损员形象和公司利益;
4、向客户硬性指定修理厂或私自购买损余物品;
5、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保险业务,获取营销佣金;
6、私自为出险客户办理理赔,代领保险赔款。
7、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各公司每月10日前将变动定损员名单及违规受公司处罚的定损员的名单和处罚意见要及时上报协会备案,协会将建立“违规定损员通报名单”。

第九条  各公司不得引进协会“违规定损员通报名单”中的定损员及其他在保险业有违规记录的人员。
 
第三章  违约处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成立“苏州产险公司定损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签约公司理赔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核实《公约》执行情况及决定对《公约》的修改和对违规公司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约行为经领导小组查实后,向违约公司或违约定损员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和违约定损员在一周内提交整改报告,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公司和定损员违反《公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违约公司和违约定损员第一次违约,作书面检查,
并立即整改;
2、违约公司和违约定损员第二次违约,作书面检查,
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
3、违约公司和违约定损员第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约,
作书面检查,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4、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和违约定损员行为作业内通报。
第十三条  经监管部门批准在苏辖内的公估公司一并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各分会遵照执行,并建立所辖机构定损员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凡经监管部门审批进行筹建的公司均需及
时签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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