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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下月起必须自行撤离现场
2008-8-22 10:53:29     来源:苏州保险协会   编辑:szbx  点击:


    市公安局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2007年苏州市区仅交通事故接处警量就达25万余起,日均近700起,其中90%以上是无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擦事故.且大部分发生于城区主要于道。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由于当事人不能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往往造成整条道路.甚至局部区域交通瘫痪.

    8月20日下午,苏州市公安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告:从9月1日起,苏州市将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以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况?“快速处理”是怎样的操作方法?广大驾车者在《办法》实施后又该关注哪些问题?围绕这一关系百姓日常生活的新规定,本报也在此为广大市民进行解读。

    关注点一:《办法》适用对象有规定

    《办法》对适用的车辆和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车辆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适用情况是指上述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简称车损事故)。

    关注点二:轻微事故须自行撤离现场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关注点三:当事人自行填写《记录书》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拨“110”报警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并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共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关注点四:撤与不撤“赏罚”分明

    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会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对于主动撤离车损事故现场的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关注点五:一方当事人“不讲理”可报案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关注点六:外地车符合条件也要“撤”

    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关注点七:与非机动车、行人碰了怎么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轻微互碰的,当事人应现场立即拨打110并向投保公司报案。非机动车及行人损失金额在300元以内的,执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当事双方签字确认,机动车当事人当场赔付后带齐相关资料到投保公司理赔。
关注点八:四家“理赔中心”要记牢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在现场填写、确认完《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后,当事人要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9月1日后,苏州市将有“东、南、西、北”四家“理赔中心”为市民提供服务,它们的地址分别是:东环点——苏州市吴东路1111号,苏州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越湖点-越湖路121号,苏州外事汽车修理厂内;珠江点——苏州华禧汽车销售公司内,苏福路与珠江路十字路口北;相城点——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99号(9月1日开业)。

    下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记录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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