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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
2008-8-26 18:08:48     来源:苏州保险协会   编辑:szbx  点击: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文 件 
 
公交发〔2008〕 32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市局、各分局、市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市局特制定了《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7份)
 
苏州市公安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

    (二)上述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拨“110”报警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并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五条 对经核定各方车损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凭证直接至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理赔手续。

    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共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轻微互碰的,当事人应现场立即拨打110并向投保公司报案。非机动车及行人损失金额在300元以内的,执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当事双方签字确认,机动车当事人当场赔付后带齐相关资料到投保公司理赔。

    第八条 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予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应当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也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从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szbx.net/get/sia)下载。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前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驾驶人、车辆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三条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应当依托110处警平台,建立防骗保信息处理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对涉嫌骗保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移交经济犯罪侦察部门立案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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