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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当以信立身
2005-8-20 7:22:18     来源:中国保险营销网   编辑:szbx  点击:

        诚信的主要含义是无欺、守诺、践约。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失去了诚信,企业根本无法在商界立足,目前保险业存在的信用缺失状况应当引起保险界的高度重视。

        保险信用缺失现状

        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地区、一些单位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造假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帐”,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等,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

        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有的保险机构无视财经纪律,不顾三令五申,采取截留、挪用保费,违规使用手续费,虚增赔款金额等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的手段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等。

        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相互诋毁现象蔓延。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唆使个别媒体登载或转载对竞争对手不利的文章;假借记者或他人之手发表文章攻击竞争对手;在企业内部发布贬低其他公司的宣传材料并利用网络散发等,给保险公司的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在所辖的县(市)设立的;有的确属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外挂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保险信用缺失原因

        信用体系不完备,缺少制度规范。权威人士用四层大厦比喻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一层,政府通过立法、定规矩,加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奠定信用大厦的基石,在这方面,我国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第二层,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该真正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重要作用,目前保险信用缺失与行业协会的不发达有很大关系第三层,信用中介机构。美国的三大信用公司几乎收集了全美所有的信用数据,然后低价出售。发达的信用网络对违规行为有很强的制约,所以,发达国家的诚信不是觉悟高,而是信用制约无处不在;第四层,信用消费者。我国信用消费市场前景很广,但信用消费的观念和习惯还需要培养,这方面保险业面临很大的挑战。  

        行业自律不够,信用基础失衡。目前保险市场上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一部分是由于保险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所造成的,但行业自律不够不能不说是主要的原因。由于业内之间缺少了解、认识和沟通,从而对对方缺乏信任,不能很好地相互配合开展工作,个别的发展到相互诋毁,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另外,保险业中“不规范都吃亏,谁先规范谁先吃亏”的错误思想仍有一定市场。

        营销人员良莠不齐、素质各异。各家保险公司急于扩张业务,从社会上“招兵买马”,或鼓励自己的营销员努力发展“线人”,通过支
付佣金或现身说法等形式激励销售,这些短时期内难以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加入保险业后,很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

        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个别保险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行为失准,为了一己之利,误导、欺诈消费者。失信于人的个案,通过舆论的传播失信于社会,行业的诚信形象受到污损。

        构建保险信用体系

        培育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责任。要在保险从业人员中大力培育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责任,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入手,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倡导诚信守约的道德规范,从建立和完善诚信经营考核制度、员工行为准则、进行诚信培训做起,引导保险企业和保险从业人员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将诚实守信的道德观、价值观贯彻到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让每个保险企业和每个保险从业人员都懂得,诚信不仅是一个企业、一个人的无形财富,也是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无形财富。这种无形财富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

        切实端正经营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就保险业自身来说,加强管理即能防范风险,重视服务便能树立信誉。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根本途径,则是经营指导思想一定要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转移。根据保险企业的承受能力,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选择风险、承担风险、分散风险,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着重持续稳健发展,着重整体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增强。

        保险靠的是信誉,信誉主要靠服务。在服务中赢得诚信,不仅要挂在嘴上,更要身体力行,使承保与理赔一致,热情真诚;加强与客户联系,实现沟通修改晦涩的条款文字,方便交流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满足需求利用自身资源,提供除风险保障以外的其他服务,奉献社会。通过上述措施,用心打造一流服务,树立一流信誉。

        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教育,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当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信立身,采取“教为先、严为上、法为重”的综合治理措施,构筑诚信保险。“教为先”就是要立足防范,教育为先,针对营销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让广大营销员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严为上”,就是要从大处着眼,从小事抓起,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营销人员,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搞“下不为例”。“法为重”,就是要注意维护金融保险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肃法纪,不管是哪个单位、哪个人,只要是触犯了法纪法规都要严肃处理。为了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对诚实守信者,应及时表彰,大力褒扬;对以身试法者,要采取坚决、及时,有效的措施,从严从重予以惩处,并追究有关公司领导的责任。

        构建保险信用体系。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保险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具体到保险业就是如何加强保险及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对于保险业则是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资信评估制度。健全这一制度不仅是减少市场摩擦,提高市场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更是我国保险企业迎接国际竞争的必需。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业主要依赖于个人以及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

        坚持诚信为本,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使诚信为本在保险业真正蔚然成风,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诚信、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利,能够得到好处,也就是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价,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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