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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将建生育保险制度
2005-4-25 9:44:22     来源:贵阳晚报   编辑:rhx  点击:

 

    日前,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意见》要求,今年我省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据悉,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职能;生育保险在原则上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起步阶段,也可按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起步阶段,应将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筹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相关待遇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或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为———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    

   《意见》还明确指出,对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要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生育保险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报销规定执行。在急诊、急救情况下,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何凌虹 实习生 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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