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市政府近日颁布了《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全市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发放的一张“生命绿卡”。
据了解,目前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共有18岁以下少年儿童40万人左右,其中在读幼儿园、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学生35万人,6岁以下本市户口未在校儿童5万人。根据2004年市区22家主要医院有关数据统计,18岁以下市区少年儿童共发生医疗费用1.7亿元,其中住院费用8958万元,住院人数26423人,占总人数的6.6%左右,人均住院费用为3390元,少年儿童住院费用的增长幅度和住院率高于周边城市,也高于本市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增长水平。不少家庭由于无力承担数额昂贵的治疗费用,孩子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家庭和社会都面临沉重的压力。
为减轻少年儿童因病住院及门诊大病的家庭经济负担,《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提出,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所有学生儿童,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散居少年儿童,原则上都应参加市区少年儿童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保险。这一覆盖范围打破了城乡界限和户口限制,只要是在我市市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就读的在校生,不论是否为城镇职工子女,是否为苏州市户口,均为我市少儿住院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享受政府财政的补助,这既体现了城乡少儿同样享受医疗保障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政府对新苏州人子女的关心。
《办法》明确了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一是市级财政2006年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今后年度逐步增加;二是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儿童免缴费用,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四是少儿医保基金存款利息和其他来源。
《办法》规定,参保少儿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5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结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统筹基金结付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结付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统筹基金结付80%;参保少儿发生的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每人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含当年住院费用累计)可享受统筹基金90%的补助,发生的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在6000元以内可享受统筹基金70%的补助。
《办法》还明确,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少儿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保中心负责少儿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在校生的少儿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托幼机构收缴,其他本市不在校少儿的医疗保险费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