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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06年医疗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
2005-12-27 21:39:40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szbx  点击:

  2005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发出通知,对市区2006医疗保险年度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待遇,减轻负担。此项措施为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作出了实际努力。苏州市社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的调整将让参保人员能看得起病,并不断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待遇和健康水平。

  从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这次医保政策的调整有十个方面:

  一是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额。自2006年4月1日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现在的3.5%提高为4%;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调整增加80-100元,其中70周岁以下的由现在每人每年580元提高为660元,70周岁以上的由现在每人每年630元提高为7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现在每人每年980元提高为1080元。

  二是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降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由现在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二类综合医院由现在在职职工750元、退休人员6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转外地住院起付标准由现在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降低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降低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现在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降低为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支付比例不变。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4万元调整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共济基金结付95%,并不再封顶。

  三是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自负800元、退休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现在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提高为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


  四是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标准。重症精神病人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的专科药品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现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为90%。

  五是放宽家庭病床设床条件。对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病床的年龄由原年满8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六是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七是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分3年组织免费体检,建立体检档案。

  八是鼓励个人帐户结余较大的参保人员申领阳光健身卡,进一步培育健康保险的理念。

  九是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应对重大流行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以丰补欠。

  十是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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