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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发展契机
2006-4-12 18:32:35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站   编辑:szbx  点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简称强制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该险种涉及全国一亿多辆机动车。强制保险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受害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强制保险还不能完全承担起补偿社会成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必须通过商业保险提供更加完善的补充。

  一、强制险是基础,商业险是补充

  强制险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交通事故基本医疗保障,凸现人文关怀。但是,如果强制险责任限额控制在五万元,在北京地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补偿的最低标准计算公司为:北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如果按照2005年北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计算,则最低死亡赔偿标准为353060元,即17653元×20=353060元。如果再考虑到精神损失费、丧葬费、抚养费等,总计可达到420000元。除去强制三者险赔付的50000元,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低于超出责任限额60%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驾驶人还应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将近22万元。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多年居世界第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三年超过十万人。相当于每天死亡270多人,每个省(市)有9人死亡。如此的高风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低投保率造成了至少60%的受害者承担了该风险所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强制三者险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施将保障的空间范围从原来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扩大到全部机动车,将覆盖率从低于40%扩大到100%。其责任限额只有一种,作用是提供基本救助保障。而机动车驾驶人对于超出基本部分的风险则可以利用商业保险进行规避和转嫁。据悉,大多数财险公司均提供从5万到1000万不等的多层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业务。因此,强制三者险并不能够完全替代商业三者险。后者是前者最好的补充形式。所以,强制三者险的出台与实施不仅不会令商业三者险退出市场,还会为商业三者险规模的扩大提供更广阔的资源。

  二、财产保险——商业保险未来的潜在发展方向

  强制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提供全社会范围内的基本保障,保费面向所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征收。面对全国城镇居民个人年平均可支配收入12500元的现状,占总保费比例较大的基本纯保费的统一值显然不宜过高。但新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原有商业三者险中“过错责任制原则”扩大为“无责任赔偿”。同时将除外责任范围大幅缩小,该举措势必会导致风险成本增加。除去基数扩大的因素之外,依据大数法则计算出的风险成本极有可能会高于原商业三者险的风险成本。而为使其真正体现基本保障职能,应尽可能降低强制三者险的统一费率。

  目前,保险专家已建议将保费一定比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集中应用于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将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可见,商业保险是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未来转嫁方向。据悉,2005年交通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8.8亿元。这样大规模的损失风险亟需分摊和转嫁。所以,强制保险的普及会带给商业保险丰富的保险资源。

  强制三者险的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助机制。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在性质和保障层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必须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才能够更好的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补偿机制。面对基本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商业保险必然能够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相关链接
·保监会:推行强制保险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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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强制保险业务暂不对外资开放
·机动车强制保险费多少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