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监会了解到,自6月1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截至6月20日晚8点保监会已收到481封电子邮件和7份传真。不少人提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也有“变相涨价”之嫌。
据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或者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在下一个年度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其交强险的费率。到今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将满一年,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待出台,供保险公司照章执行。
闯一次红灯费率就上浮10%太苛刻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介绍说,不少公众意见认为,把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可以理解,但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并不合理,尤其是像闯红灯这样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纳入浮动范围之内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和前车违章引起的,还有的可能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费率太过苛刻。
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应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上浮是否属于“一事二罚”
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这也是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一些公众来信认为,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属于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又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还有人认为,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袁力说,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制订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他举例说,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和健康状况的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同样,相对遵守法规和不出事故的投保人而言,有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风险更大,因此分别给予他们高低不同的费率才更公平。
上涨似乎比降低更轻而易举
不少公众认为,就公布的草案来看,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意见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而且下调的条件难以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这将使他们更多地面临变相涨价。
还有比较集中的意见认为,草案规定,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涨15%,这个上浮比例太低;而三年以上从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调20%,这个下调比例也太低。
借鉴其他国家的交强险费率浮动经验,通常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费率都可上涨2倍以上。但袁力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推行时间不长,费率浮动还是坚持注重奖励和防范的原则,所以草案规定的最高上浮或下调幅度都只有30%。
现推出浮动费率是否时机成熟
袁力表示,在对近500份意见归类分析后发现,一大类意见就是关于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问题。一些公众认为,现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费率浮动的办法应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研究,应等到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对此,袁力没有透露费率浮动办法正式出台的日期,只表示到时会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他表示,本月25日保监会还会就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召开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