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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保险都不满意 我国商业保险迷失在何处
2010-1-13 8:56:23     来源:中国商报   编辑:szbx  点击:

  为什么对保险都不满意

  中国商报:序言中,谢志刚教授做了一项问卷调查,结论是对我国商业保险的评价普遍不高。为什么公众对商业保险不信任?如果是您接受这个问卷,那么,您对保险的满意程度会是怎样?

  陈恳:作为客户,我的满意度也不会很高。

  这是一个矛盾。一方面公众都知道需要保险;但是另外一方面,公众对于保险又充满不信任。个人认为是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过度营销,保险是“卖”出去的;第二是保险的定价不公平,个别产品的暴利论就是如此;第三是投资型保险占据市场的主流,个人的观察是当保险背离风险保障,而选择投资理财的时候,实际是舍本逐末。同时,由于二级市场的波动,客户的满意度很难提升——赚钱的时候,客户会认为跑不过市场,亏钱的时候,那就更为生气。不管市场好坏,都不好应对,如果加上营销之时的误导,问题则更为复杂。

  中国商报:既然不被信任,而且,我们也有国家和政府主办的各种保险,那么,商业保险的存在还有多大意义?

  陈恳:不被信任不等于不需要。说明还有需要改善和优化的地方。商业保险本身具备风险分散,以及风险保障功能是毋庸赘言的。不过,选择保险这种形式的时候,是需要考究的。如果商业保险的成本过高,很多保险主体,可能选取“自我保险”的方式,例如大型企业,再如个别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行业组织或者团体。当市场发现“自保”比商业保险的“他保”更为便宜而且高效的时候,整个商业保险行业就要面对真正的需求危机。

  因此,要解决商业保险成本的问题,过去30年的中国经济奇迹的经验就是“开放”,资本的开放,外资、内资的开放,牌照的开放,同时监管只能做监管,而不能管发展,甚至管行业(公司)利润。管得比公司的股东还多的监管,一定负累重重。

  中国商报:关于监管,我们有修改了三次的《保险法》,有保监会,从目前看,这个保险监管体系还存在哪些问题?离“健全”还有多远?

  陈恳:目前监管体系最大的难处是定位,究竟是要监管,还是要发展,如果都要,当监管和发展产生矛盾时,孰先孰后?

  这样的定位直接影响到《保险法》。我国的《保险法》选取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其中存在一定的矛盾。

  《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较多缺陷,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中国商报:保险公司在追求做大、做强、融资、上市的时候,也出现了“保死不保生”、“交强险三宗罪”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把保民的利益置于何处?

  陈恳:市场的质疑未见得都对。

  保险产品定价的特殊性,先收费,再服务的形式,容易和一般的消费体验不一致,因此产生误解。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扪心自问的是,国内保险究竟是不是太贵了?是不是费用定得太高了?投资收益太无作为了?产品设计无用的卖点太多,而实质的保障太少?

  作为参照的是,内地部分城市泛滥的地下保单,人家为什么有吸引力,为什么能够吸引国内的高端客户。尽管它是不合法的(却可能是合理的)。

  放胆假设一下,假设金融服务也可以进口,如果允许海外保单“进口”,国内的商业保险的竞争力究竟在哪里?这是这个行业都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中国商报:面对汶川地震这样的灾难,商业保险应该起到什么作用?事实上,做到了多少?

  陈恳:对于自然灾害,商业保险应该有作用,但是其作用有限,尤其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对于自然灾害提供风险保障,类似保险行业的公共产品,如果没有公共的力量,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都是不足的。

  对于商业保险而言,一方面风险承保的规模不断扩大;另外一方面,相对整个行业,来自风险保费的占比却在下降,因为投资型保险,储蓄搬家的势头太过生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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