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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房地产是一剂什么药
2009-11-4 8:59:07     来源:《法人》   编辑:szbx  点击:

  新《保险法》新增的“投资不动产”条款,对保险企业和地产企业的发展充满机会,只要不超支不透支,按监管要求而行,险资投资地产对双方来讲或是一剂互赢的良药。   高温不降的中国房地产,在10月国庆长假期间遭遇了一场寒流。北京楼市成交量创2007年以来长假销最低记录,广州、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成交量与往年同比也均大跌。但在这一坏消息的背后,新《保险法》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来房地产业各方的遐想。

  据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将限于四种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投资不动产”是新增条款,正是这一条,让地产业人士充满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庞大的保险金至少有几千亿将进入房地产投资。

  新《保险法》的实施,真的能为巨额险资进入房地产业提供法律庇护?险资进入将为地产业带来哪些影响?会不会成为推高房价的一个新工具?险资进入地产业,其安全性和增值性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得到保障?这一系列后续问题激起业界广泛争议。

  险资的投向

  “国家出台新《保险法》并非是对以前险资进入房地产种种操作的认可,其本意和实质是希望藉法律进一步规范保险金投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引导和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去向。”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的帷幕正式拉开。但实际上,保险企业在房地产市场的“暗度陈仓”由来已久,险资往往通过举着“自用”的大旗,以购置大面积办公物业等方式大肆染指房地产市场。

  这种方式被视为险资进入地产业的“潜规则”。中原地产研究中心专家程博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拥有巨额的资金余额,但目前其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前就通过各种途径曲线进入房地产业,新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这一做法。程认为,该法的出台一方面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途径,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的入市将有效拓宽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来源,与银行、信托、外资等一起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资金池”,有利于缓解银行业的金融风险。

  原《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渠道,而新法将这一投资渠道增加了“投资不动产”。其渠道的拓宽,对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此,不少房地产人士认为,新法对房地产行业是个重大利好。

  “这是房地产行业对保险法政策的一种误读。”周月萍律师向《法人》记者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本意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投资于非房地产的交通、通信、能源和环保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而非国家的房产“救市行为”。很多人由此认为,保险业几千亿的巨量险资将成为推动楼市向上、助推房价上涨的又一支生力军,甚至认为险资入市将成为继温州炒房团、山西煤老板之后的又一支炒房团。

  周月萍律师分析说,对整个房地产业而言,险资在短期内带来的利好可能相当有限。首先,房地产是长线投资,短期内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一个地产项目开发贷款的周期较长,一般在三年左右,且风险较大,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公司介入开发环节的可能性不大。其次,保险资金“钟情”商业地产,而非住宅板块。而商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市场占的比例较小,不大可能会影响整个房地产业的基本面。因此,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保险公司最初将只是试探性地投入部分资金进入商业地产领域,对是否进入住宅市场尚处于观望状态。保险资金“能进”是一回事,但是否“愿进”则是另一回事,当市场呈现较浓的观望气氛时,险资还未必会随之跟进,所以,利好效应尚需观察。

  对此,中原地产研究中心专家程博士认为,险资目前不会成为高房价的助推器,因为一方面保险资金能够进入房地产业的比例仍然不高,与中国每年的房地产开发规模相比仍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即将陆续出台的保险法细则必将会对险资进入住宅市场有严格的限制;第三,大部分险资将进入有稳定收益的商业地产市场,对中国商业地产的快速发展和成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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