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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
2006-5-16 10:25:34 来源: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szbx 点击: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实施多年,对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看,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保证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目前正在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前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暂行办法》未作修改前,今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补偿的基数不作调整,即:从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及顺产6个月、难产和多胞胎8个月、流产1个月的补偿标准执行。(苏劳社医[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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