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精算处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寿险费率市场化还没有时间表,现在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难以明确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到今年5月,对寿险费率市场化的研究基本上完成了技术方面的工作。
这位负责人所指的费率市场化的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指由保险公司决定费率,监管机关制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同时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退出
市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费率市场化技术工作的核心内容。如果做不到这点,费率市场化是做不成的。”这位负责人说。
“技术方面的工作应该还包括费率市场化之后,监管的一些技术处理的方案,如涉及费率市场化之后整体寿险的监管、对责任准备金限价制度方面的监管等。”一位参与“费率市场化课题组”的精算师补充说。
“费率市场化课题组”是去年6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建的,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精算处为直接对口负责部门。课题组成员为中国精算师和有海外经验的国外精算师。其中,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精算处副处长丁昶担任课题组组长,目前担任中航三星人寿首席精算师的刘开俊为课题组副组长。丁、刘二人均为1999年中国首批43位通过保监会考核的“中国精算师”。
“费率市场化课题组”主要研究的内容包括市场化的风险、市场化的措施和步骤、市场化的监管等。课题组有关人士透露,他们的研究并没有制定时间表。
我国人寿保险自1997年至今一直实行的是价格管制制度。1997年10月23日,央行第三次降息之后,保险业监管部门第一次启用预定利率武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1999年6月,央行第七次降息。保监会颁布了精算规定,对定价基础和方法作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按照此项规定,我国人寿保险产品定价必须采用《中国生命表》,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
时至今日,随着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步伐加快,以及保险资产迅速扩大,原有的价格管制体制已很难适应市场经营主体的新需求。在严格的价格管制下,人寿保险产品“款式”雷同、价格单一,让不少潜在保险消费者却步。
由于预定利率为寿险产品定价的基础之一,所以寿险费率市场化必然涉及预定利率的内容。某精算师告诉记者,预定利率对于资金型的寿险业务影响比较大,如分红险、终身寿险、年金业务等,而对定期寿险等影响比较小,像重大疾病之类的险种。
这位负责人表示,费率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是帮助保险公司建立资本成本,对于定价不足的公司通过偿付能力监管进行淘汰。他说,“我们认为比较科学的是,通过保监会和资本市场来制约保险公司的定价不足,建立一个市场监管机制。”
“如果现在寿险费率完全放开,保险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便宜一些,但佣金费可能会上涨。但现在费率市场化的条件还不成熟。”这位负责人说。
参与课题组的精算师认为,主要还是要看市场环境,监管、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消费者对寿险能有一个成熟的认识,这是一个前提,监管机关和市场主体要做的工作更多是对费率的精算。
此前,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也表示,当前,我国寿险业发展已具相当规模,保险业可运用资金的95%来源于寿险资金,但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收益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成熟和规范程度。尤其加息的预期对固定收益的传统寿险保障型产品挑战很大,寿险市场正处在转型期,目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外部市场环境还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