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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折射政府治理新模式
2006-7-6 8:41:48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szbx  点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折射出来的是政府治理新模式——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的到来。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表象为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让企业和社会在其应然的范围内出力出钱,承担原先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实质上是政府把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通过宏观调控,让社会应用市场机制实施微观管理,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双赢。因此,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并非政府免责,而是政府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负责,并且负好责。政府由对具体事务负责转为对整体运行架构负责;由直接的行政管制转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由单打独斗转为共同治理。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是压力所致。政府统管统揽统包的“大政府”模式,其运行成本过大,已经无法适应管理对象复杂和管理环境多变的形势;如果把全社会的治理责任都归属政府,政府纵然膨胀数十百倍,也必有失职之处。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也是大势所趋。风险管理是政府治理的趋势,风险共担是扭转“企业发财,政府发丧”等政府被动和治理失效局面的有效手段。风险共担把政府掌控不好的公共资源转为社会资源,起到了盘活资源和培养产业链的作用,在不少方面可以同时解决双方甚至多方的问题,有着双赢甚至多赢的益处。同时,风险共担既是社会民主和公众参政议政的路径,也是政府改革创新的标杆,能够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益,是政府治理在新时期的诉求。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如果实施不当,容易出现政府推卸责任、企业规避风险、社会无力应对的局面。因此,风险共担必须遵循三项原则:第一,责任政府的原则,政府不仅不能免责,而且要负起包括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在内的终极责任;第二,风险依法共担的原则,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风险共担的设计;第三,灵活变通的原则;依靠市场经济规律,在可行的范围内须留有自由裁量权;同时充分考虑共担的可行性和社会的接受能力,不能一蹴而就,要因地制宜。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最重要的是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第一,识别可共担风险。政府治理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必须由政府承担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管制职能,不可转移;二是可以与社会共担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公共服务职能,可以共担。在这个方面要严格区分风险共担和逃避职责。

  第二,明确风险责任,厘清风险所有权。在可共担的风险类型中,需要明确政府与社会(含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配好风险的所有权问题,让各方面了解自己所负的责任。

  第三,转移风险。在可共担的风险类型中,政府可以将风险转移给社会。在理论上,转移风险额度的标准是承担风险的成本分析,在交易成本忽略不计的前提下,如果政府独担风险的成本大于社会共担风险的成本,那么就可以尽可能多地转移风险,直至社会共担风险的成本要大于政府独担风险的成本。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需要在多方权衡后妥善转移风险。

  第四,规避风险。规避风险是要防患于未然,建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预防机制、风险预警机制是关键。政府不能单靠社会力量为之,而是要肩负建立健全大量社会公共性基础建设的职责。

  第五,应对风险。社会在遭遇风险时会自动启动应对模式,此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作为风险共担机制的监督和调控实体,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失控要有效干预。政府在必要时要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社会公益产品。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将是政府治理的新模式,但该模式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还需时日。最大的阻碍是“官本位”观念,政府在传统上惯性地忽视社会的力量;其次是尚未形成与社会风险共担的环境,制度平台尚不完善;再次是支持不足,不能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但是这些问题无法阻挡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的步伐,反而会在风险共担的过程中得到更好的解决。

  政府与社会风险共担,并非政府免责,而是政府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负责,并且负好责。相比较而言,政府由对具体事务负责转为对整体运行架构负责;由直接的行政管制转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由单打独斗转为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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