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农业保险的异同
共同点。主要包括:为了增强农业的经济稳定性,开展农业保险是必要的;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法律上、经济上、行政上的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让商业性保险公司更多地参与;应当在WTO关于农业问题的协议框架内开展农业保险;开展农业保险要同防灾、减灾工作相结合。
差异点。一是对农险的探索历程不同。美国政府是在私人公司多次试办农作物保险失败后才开始研究农业保险的。经过了16年的调研和多次听证后,国会于1935年通过第一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我国农险虽然自二十世纪30年代曾陆续试办,但由于既缺少必要的经济基础,又没有法律来规范,大都是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二是对农业保险的决策机制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国会听证制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的参与率高,比较科学,从农险是否开展到法律的修订都是如此。中国是政府官员决策,公众的参与率低。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三是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水平不同。美国有完备的农险法律体系,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应支持农业保险。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我国农业保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
自然需求不断增加,但有效需求严重不足。1978年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为162亿元,1994年则为1944亿元,10余年增长10多倍。2008年,我国农业巨灾更为严重:“1·25”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大地震、6月南方9省暴雨洪灾、年末全国冬小麦大面积持续干旱,损失数以亿计。
费率高但农业风险保障不足。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高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仅为0.2%~2%。导致农业保险费率高企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
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矛盾。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其赔付率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种情况显然有悖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标的商业化经营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