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出台《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二是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对参保农户优先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
建立相关再保险机构与制度。一是成立国家农作物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制定政策、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负责向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再保险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与各私营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对私营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再保险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是仿照美国的《标准再保险协议》制定实用的再保险政策。形式上,可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对比例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可以将任何合格合同指定到风险转移基金、发展基金和商业基金中的任何一种,保险人利用所有比例再保险分出业务后,必须至少保留一定数量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三是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再保险补贴。一是明确再保险补贴的重点。应主要对粮棉糖等敏感性大宗农产品以及畜禽、蔬菜和水果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进行再保险补贴,以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选择适当再保险补贴方式。包括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并借鉴美国做法,对农业保险补贴采取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两种方式。三是探索建立财务再保险补贴制度。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引入到农业再保险中并大力加以资金补贴支持,则既可以调动农民投保,增加保费收入,提高农业整体保障水平,又可以推动农业再保险公司积极投入到农业保险中去,减轻政府的负担。四是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
加强再保险品种创新和人才培养。一是提高从事农业再保险人员的待遇。二是委托有关大专院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三是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与管理,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