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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保险:观察期犹豫期不能混为一谈
2005-6-3 10:24:01     来源:   编辑:rhx  点击:

  案情:2002年小王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投保2个月后小王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小王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为小王所患疾病不属重大疾病范围,且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因此根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赔偿责任。

  小王对此非常不满,以既然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90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就应当可以当作犹豫期退保处理为由,要求全额退保。

  由于小王接收保单已经2个月,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为小王做犹豫期退保处理。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为小王解释了观察期与犹豫期的区别,并向其讲解了投保健康险的重要性,小王最后决定不再退保。

  点评:

  一般健康险中均有健康观察期的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90天到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段免责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规避逆选择而设计的,与犹豫期退保并无必然联系。

  而犹豫期的设计是为了使消费能够更加仔细、冷静的研究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所购保单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反映,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全额退保。犹豫期根据签收保单的日期来确定的。依合同约定,投保人在签收保单10日内要求退保的,扣除不高于10元工本费后退还保费。

  因此犹豫期、观察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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