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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2006-1-5     来源:   编辑:szbx  点击:

     一、索赔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勘查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损失清单;(3)救护费用单据;(4)公安部门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时,保险人也可以按规定先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利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时,应保留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公司机关如实报案,并在案发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

    被保险人申请补偿附加盗窃损失时,应填写权益转让书;被保险财产追回后,被保险人要求退回原物的,从其已领取的补偿金中,退还相当于追回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给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保险财产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采用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支付的赔款。

    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二、理赔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并给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少赔偿金额后的余款,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的残余部分,可作折价归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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