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次贷危机引爆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无能与失职,都值得人们深刻反思。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次贷危机的肆虐下,AIG资产负债表的未实现市值损失高达112.5亿元,远远超过公司模拟的严格压力情景测试下9亿美元投资资产损失。两者相差12倍之多!“这就说明,金融危机的系统性风险之烈,即使是AIG这样的保险龙头、金融巨子,也难以预先估计。无数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作为经济和金融系统的‘局中人’,都难以恰当估量系统性风险的危害。如何发展出对抗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重要挑战。”东方证券保险业资深分析师王小罡表示。
“做大做强”的风险
未料到此次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的又岂止AIG等华尔街机构,中国平安也是如此。10月6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根据审慎原则及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拟在今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对富通集团股票投资进行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把在公司截至9月30日净资产中体现的约157亿元人民币的市值变动损失,转入利润表中反映。
平安表示,根据保险业的经营规律和特点,公司从去年开始进行海外投资的尝试和探索,旨在通过全球性的资产配置,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久期风险,规避单一经济体经济发展的周期性风险。当初投资富通的主要考虑是,富通是欧洲领先的金融集团,有着良好的公司治理、既往业绩及适合公司需求的分红政策,与公司的保险基金久期较为符合。根据富通的历史业绩,公司以及财务顾问所进行的财务模型测算,该项投资能为平安带来稳定和长期的回报,与平安寿险的长期负债是很好的匹配。同时,该项投资也可以进一步优化平安资产的全球化合理配置。另外,除了获得财务投资的价值外,平安还可以引进、学习其综合金融、资产管理及交叉销售等方面的领先经验和技术,增强平安在本土的整体竞争力。
富通集团是一家以经营银行及保险业务为主的国际金融服务提供商。截至2008年6月30日,富通集团总资产9743亿欧元,股东权益304亿欧元,网点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在2008年《财富》500强中升至第14位,在商业及储蓄银行类别中更升至全球第二位。
2007年10月,富通集团联合苏格兰皇家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以700多亿欧元收购荷兰银行。这笔交易中,富通出资240亿欧元购买荷兰银行在荷兰的商业单位和其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由于上述款项主要以现金支付,给竞购方造成较大资金负担。
由于市场对富通流动性的怀疑,导致其股价不断下挫。2008年以来,富通集团的股价已经下跌超过70%。9月26日,公司股价暴跌20.92%,至5.18欧元。9月29日,公司股价继续下挫,最后收报3.96欧元,跌幅达23.6%。
2008年10月3日,富通集团宣布,荷兰政府出资168亿欧元收购富通集团在荷兰的全部业务,其中包括该集团去年收购的荷兰银行在荷的业务。
平安证券认为,此次富通集团的收购失败带来两个启示。其一,任何收购行动应该充分考虑背景因素,谨慎决策,择机而为。次贷危机初期涉及重大收购,事后看来,体现出富通集团对危机深度和广度估计明显不足。随后危机加深、市场情绪恶化,富通集团对荷银业务的整合十分困难;其二,上市公司应随时保持与公众及时有效的沟通。由于涉及持续的资产处理及资产组合账面价值波动,公司流动性、资本金实力等重要财务信息十分不透明,谣言、猜测和市场情绪导致公司股价急剧波动,融资和资产剥离更加困难。
投资富通巨亏的平安也“买”来个沉痛的教训。10月6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在《给全体员工的一封信》中反思道:“虽然公司花费数月时间做了深入研究和审慎评估,决策程序是合规的、严谨的、理性的,但是此次遇上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风暴,却是我们始料未及的,说明我们对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他表示,下一步,公司将认真汲取这次富通投资受金融风暴影响的教训,更加谨慎对待海外投资。
在A股上市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也在熊市中遭遇尴尬。与平安战略投资富通相反,太保是引入海外的财务投资者凯雷集团。太保曾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在A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不超过9亿股H股,H股发行价格将不低于本次A股的发行价格。根据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中国太保发行H股须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完成。”然而,太保A股市值大贬(10月10日的收盘价是13.38元),离30元的发行价相去甚远,没能在9月14日前登陆H股。以5元低价入股太保的凯雷暂时还无法套现。
虽然,太保旗下目前只有寿险、产险、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公开资料显示,太保上市后的5年目标是“建成以保险业为主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
从AIG、富通集团,到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可以明显地看出,保险集团乃至金融集团是大型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目标的共同选择。自从2002年我国《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的法律障碍即被扫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控股或集团公司,下设财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代理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产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准,可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所以,集团化经营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条规避分业限制、整合内部资源、实现综合经营的有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