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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潜在风险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
2006-1-6 17:55:14     来源:济南金融   编辑:szbx  点击: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亦日益突出,对区域金融稳定将会产生负面影响。笔者结合冠县保险业发展实际,对保险业潜在风险进行分析,阐述了保险业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提出了防化风险的建议。 

  一、保险业经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分析 

  (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该县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全部是各大保险公司在县域范围内的支公司或营销部门,经营范围仅限于收取保费、办理理赔支出等工作,而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则无权涉及,因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在县域保险市场反映不甚明显。

  (二)管理风险。调查显示,保险公司的经营机构以及营销服务部均有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运作方面,实行保费收入、理赔支出两条线运行,保费收入实行24小时直接到达总公司指定账户,防止支公司截流保费收入;在理赔报案、勘查、理付各个环节相互制约后,方可进行理赔支出;提取准备金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司操作,县级机构无权进行提取;在高额回扣方面,2002年部分公司为迅速扩大保险市场而采取5—10%的高额回扣,经保险监管部门清理整顿后,高额回扣现象得到遏制,随之演变为人文化、理性化的回报客户现象;在营销员管理方面,由于队伍膨胀过快,营销员开展业务与保费到达公司账户存在一定风险,保单开出,而保费入户存在一定滞后性。

  (三)经营风险。该县地处鲁西北平原,自然灾害风险较低,相应降低了保险机构经营风险。在意外事故方面,近年由于交通快速发展促进了人员及物资的快速流动,从而相应增加了意外事故的突发性,此类保险赔付率为50- 80%,个别保险机构赔付率高达120%。在费率执行方面,寿险公司费率条款执行较好,而财险公司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而增加了费率浮动范围,往往导致保险机构为留住客户采取降低费率的方式进行操作,为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一定隐患。在应收保费经营方面,应收保费是企业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承保后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是公司资金被其投保人占用,而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在保单分红方面,自 2002年以来发售分红保单,个别保险公司在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较多,有可能超过未来所能获得的盈利;在保费交纳方式方面,2002年以来,寿险公司发售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寿险保单,保费多采用趸交,保险期间缩短,将来现金流有可能发生困难。

  (四)利率风险。保险机构费率的厘定与银行利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如果银行利率上涨,保险费率下调;如果银行利率下调,保险机构的费率则上调,如果二者能够协调一致,从理论上讲保险业务的利率风险应该可以避免。但有些业务已经发生且费率在保单有效期内不能变更的,银行利率的变化则直接影响到保险机构的收益,这就要求保险费用的厘定要充分考虑利率风险。一是利率升高往往会诱发投保人退保,变现资金以购买其它收益更高的金融产品;二是退保对保险公司销售队伍的稳定带来冲击,没有续期佣金,许多代理人可能选择离开保险业;三是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和资产的流动性,迫使保险公司调整投资策略,增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从而降低预期投资收益,导致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业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不足,在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宣传时刻意回避投资风险。目前,该县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模式为营销员开展营销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此种经营模式促进了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但他们在开展业务时对客户风险的回避问题日益明显,甚至营销员和银行代理在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时存在误导投保人的倾向,容易给客户上当之感,从而引发退保。如果新保单减少、退保增多,也会使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发生困难。

  (二)交叉性保险业务风险蔓延。该县保险机构开办或已经开办的交叉业务仅有车辆消费贷款保险、贷款履约保险等业务,业务开展额度较小,交叉业务保费收入仅有80万元,且车辆消费贷款在上级行的要求下已经停止办理,但也形成一定风险。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形成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银行方面为了扩大放贷规模,竞争车贷业务,出现一些不严格审查买车人资质信用的现象,使得不按期还车款的事件比例提高,承保了车贷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因为要替这部分欠款人向银行还款而增加了经营风险。二是一些车商和民间担保公司分走了大部分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客户信用风险远高于一般人群,这与保险公司按照一般风险率制定的车贷险费率不相匹配,使得保险公司车贷险赔付率大大高出预计的经营风险。三是一些车商、代理商违规操作,为一些营运车辆办理贷款和投保,而营运用车,特别是一些工程车,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常有拖欠款发生,工程车贷款也往往被拖欠。如上述交叉业务的风险的快速集中,必然波及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三)分红保险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分红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分流了县域储蓄资金,这对于长期依靠储蓄而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来说,容易引起银行机构经营性风险,降低银行性经营机构的支付能力。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经营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一)从金融稳定角度出发,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家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共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体系。当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明显,如果仍沿用过去单一、各自独立的监管模式进行金融监管,必然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过多的监管盲区,容易为金融稳定埋下更多风险隐患。为此,必须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尤其是在县级区域内建立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的交叉区域讨论其风险,并就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研究,真正把握金融交叉风险产生的规律,通过信息共享、稳定协调机构及时排除金融风险隐患,为区域金融发展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

  (二)从保险监管角度出发,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增强保险监管功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在省级设立分支机构,而在市级以及县级未建立监管派出机构,这种扁平化监管模式未能真正适应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从而出现许多监管真空与监管盲点。为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改变这种扁平化管理模式,扩大监管层数,应在市级建立保险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以增强针对县级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严格保险机构准入审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

  (三)从保险机构经营角度出发,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减少保险风险源的发生。保险机构为保障自身健康、稳定发展,在推出新的险种以及费率的厘定方面,要充分考虑新业务的各种风险源,从源头严格控制风险;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避免或降低经营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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