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保险方式承保。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人同意下,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损失多少赔多少,不进行比例分摊。
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7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而不需要进行比例分摊。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70万元赔付。
从此例可见,所谓第一危险保险,实际上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在保险金额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认为十足投保,给予全额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保险人则认为是“第二危险”,被保险人没有投保,发生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