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债券期待破冰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今年1—5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4175起,其中滑坡2915起、崩塌927起、泥石流138起、地面塌陷142起、地裂缝32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71起,13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增加。随着各地汛期的来临,进入5月份,全国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陡升,据统计,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389起。
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往往成为媒体聚焦的重点之一。理赔的速度、范围以及金额都成为检验保险公司品牌“含金量”的参考因素。然而保险专家表示,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在应对自然灾害中,只有保险是远远不够的。”
安信农保总经理助理石践告诉记者,巨灾债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首先,它与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和巨灾期货这些同样是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相比,在产品设计、交易等许多方面都相对简单,因而更便于推广和应用;其次,它与普通债券相比,由于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是与巨灾事故的损失程度挂钩的,故而能够将保险或再保险公司聚集的风险从保险业内部转移到外部的资本市场,从而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再次,从发行人的角度,巨灾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或政府,这尤其适合于作为需要政府、保险业等多行业参与、具备多层次分担机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融资方式;最后,从投资人的角度,如果某项资产与组合中其他资产的关联性越低,将它加入到该组合所能带来的益处就越大。由于巨灾债券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较低,因此,能够改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不仅如此,巨灾债券还有颇具吸引力的高收益。
一直以来巨灾债券的呼声都很高,为何至今仍待字深闺?对此,石践表示,目前在上海发行巨灾债券还是有不少困难的,首先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投资银行、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参与,还需要发达的债券市场和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等。显然,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其次是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巨灾债券的发行和运作过程中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例如,巨灾债券发行中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设立一家特别目的机构(SPV)作为债券发行人,SPV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获得发起人的资产,使巨灾债券与发起人的经营风险相隔离,并保证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运用的独立性。SPV的特殊性使得其设立和运营要涉及到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诸多部门法,要求对现行这些部门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有所突破。最后是巨灾风险数据尚不完备。巨灾债券的合理定价需要足以支撑产品设计的风险评估结果。目前,我国仍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概率和损失。
石践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条件还不是很完备,但是也具备了一些基础条件,比如资本市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并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债券的定价发行技术和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已经比较成熟;金融、保险监管水平和能力已经大大提高等,目前上海的农业保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数据,不妨在上海农业保险中先行先试巨灾债券,运作过程中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研发适合本地区甚至全国的巨灾债券产品,然后由政府主导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条件成熟后在交易所交易。
